葉黎穩 對 香港政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MP 333/202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January 2025.
1. 本庭於2024年6月12日頒下判案書 ( [2024] HKCA 521 ) (「該判決」),駁回申請人針對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 (「楊法官」)於2023年3月1日頒下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判決 ( [2023] HKCFI 661 ) 所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
CAMP 333/2023,[2025] HKCA 110 原案件 [2024] HKCA 5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3年第333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3年第227號)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於2024年6月12日頒下判案書 ([2024] HKCA 521) (「該判決」),駁回申請人針對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 (「楊法官」)於2023年3月1日頒下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判決 ( [2023] HKCFI 661) 所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2.申請人於2024年7月18日存檔《經修訂提出動議通知書》[1],申請許可就該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內容於下:
3.申請人分別於2024年8月1日及2024年9月2日呈交其書面陳詞和書面回覆陳詞,並重複他於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時已提出並獲本庭拒絕的論點及指稱。其中,他重申對禁煙區、煙草徵稅等一系列有關控煙條例建基於煙害,而煙害「基於不盡不實,以訛傳訛」,並引用有關2019冠狀病毒的死亡個案及吸煙死亡個案數據,以證明「吸煙少肺炎」。他指出《基本法》保障香港50年不變,而當時「舞照跳,馬照跑」。他亦表示明白司法覆核許可須於申請所因理由源起3個月內提出,而他於2023年1月9日致電余兆明律師查詢。同時,他再次重申政府在院舍禁煙,而2022年疫情死亡人數高近100倍,因此控煙「如同借病毒殺人」。他認為案件「涉及違憲」,而楊法官「唔清唔楚草草結案」。 4.建議答辯人及有利害關係方的代表律師則於2024年8月26日呈交書面陳詞,反對申請人的申請。 5.經考慮申請人的《經修訂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雙方的書面陳詞後,本庭認為適宜採用《實務指示2.1》第3段的程序,以書面方式處理此申請,毋需舉行口頭聆訊。 6.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規定,如果上訴法庭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7.本庭認為,申請人所提出的論點,無一是有效的上訴理由。首先,申請人的《經修訂提出動議通知書》,書面陳詞及回應陳詞均沒有提出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法律議題。他所有陳述都是針對他個人的案件情況。因此,其申請並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的規定,而本庭亦不認為申請人擬提的上訴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單憑這一點,本庭已可撤銷其《經修訂提出動議通知書》。 8.無論如何,本庭認為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及陳述均沒有成功機會。申請人僅是不同意本庭的判決,並重複他於其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時提出並已被本庭考慮及駁回的陳述。本庭須強調,終審法院的上訴司法程序並非是為對上訴論據進行重新審視。上訴法庭不會容讓申請人在上訴許可申請中重複上訴時提出的論據:見Ho Sin Ying v Chan Yui Ling (未經彙編) CACV 221/2013,判案書日期:2014年11月14日,第2段。因此,申請人所提出的陳述並不構成有效的上訴理由。 9.再者,申請人於《經修訂提出動議通知書》及其書面陳詞和書面回覆中提出的論點無一成立。本庭已於該判決中第10至12段及第18至25段中考慮申請人所提出的案情和指控,並詳細解釋了駁回該等陳述的原因,在此不贅。正如本庭於該判決中提到,他所提出種種空泛而無實質證據的指控只是重申他的個人己見,而該等意見已被楊法官拒絕。申請人從沒明確指出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是針對哪一條法例,亦沒有清楚的指出他挑戰的法例違反了《基本法》哪一條相關的規定或條文。他僅是重述並認為本庭應全盤接納他的案情,但未能具體說明該判決及楊法官的判決於法理上有何不妥。再者,楊法官亦於其判決第3段中清楚說明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理由,而申請人針對楊法官的種種嚴重指控均無事實支持。申請人表示他知悉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時限亦與該判決無關,因本庭於該判決中處理的是其逾期上訴許可申請而並非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因此,申請人所提出的論點無一成立。 10.無論如何,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所涉的事宜純屬個人性質,而並不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 11.基於上述理由,本庭認為申請人所提出的陳述均沒有任何成功機會,亦不構成有效的上訴理據。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亦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的規定。本庭因此拒絕申請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撤銷其《經修訂提出動議通知書》。 12.本庭根據一貫訴訟常規,命令申請人須支付建議答辯人及有利害關係方的訟費。本庭循簡易程序評定是次申請的訟費。經考慮建議答辯人及有利害關係方的代表律師於2024年8月26日存檔的訟費陳述書,本庭認為當中提出的時數及金額合理。本庭因此作出暫准命令,把申請人就本申請須要支付建議答辯人及有利害關係方的訟費評定為港幣7,759元。除非在本判案書頒發後14天內申請予以更改,上述評定的金額將成為永久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建議答辯人及有利害關係方:由律政司區子健政府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1] 申請人於2024年7月8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及宗教式誓章,但由於該《提出動議通知書》並不符合《實務指示2.1》第二段的要求,根據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葉樹培於2024年7月10日的指示,申請人需要於2024年7月22日或之前存檔《經修訂提出動議通知書》。其後,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葉樹培於2024年7月19日作出指示,申請人的《經修訂提出動議通知書》將取代其《提出動議通知書》。於其宗教式誓章中,申請人亦嘗試申請緩引新證據許可,以緩引有關《2019冠狀病毒病登記死亡數據分析》圖表(版本日期:2023年7月27日),同時亦籠統引述死亡人數數據,以證明「吸煙少肺炎」等論點。由於申請人並沒有以傳票方式正式提出相關申請,同時亦沒有指出該等新證據如何符合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案中訂立的3項條件,本庭因而不接納並拒絕其緩引新證據許可申請。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MP 33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