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煒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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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89/2023 [2024] HKDC 21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8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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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之被告林煒晧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以交替形式起訴的「企圖處理以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至其面對的其他控罪,在控方申請之下,法庭下令將之留在法庭檔案,未得到批准,不可以繼續審理。 2.本案是近日常見的電話騙案的一種。受害人是一名82歲的長者,育有一名兒子。 3.於2023年3月1日晚上十一時許,受害人收到一通電話,對方自稱是其兒子,因為犯法被捕,急需現金保釋。當時,受害人不相信對方。 4.於2023年3月2日早上十一時許,該男子再度來電,又以同樣藉口要求受害人交出50,000元保釋金。受害人信以為真,親到銀行提取現金。她在等待該男子再來電其間,與其朋友傾談之下,再起疑心;在確認其兒子實際上沒有被警方拘捕之後報警。 5.於當日下午3時30分,受害人在家再收到該男子來電,雙方安排好在其住所外交收。大約一小時之後,一名自稱林先生的男子致電受害人,著其到其居住的地方附近一個羽毛球場會面。受害人如言帶著一個棕色的公文袋,載有一疊紙皮作為道具,到了羽毛球場。被告人之後現身自稱為林先生,其間受害人是否已準備好錢,受害人把道具錢交予被告。此時,在附近埋伏的警方即時出現,將之截停及拘捕。 6.警誡之下,被告保持緘默。 7.控方指稱,被告接過該道具錢錢袋時,知道是及有理由相信該筆款項是經可公訴罪行得來。 8.這些是常見的電話騙案的一種。上訴庭在岑華擴一案中[2015] 2 HKLRD 945列舉法庭應考慮之因素:
9.本案亦涉及一宗訛稱受害人的親人被捕急需現金的案件。受害人是一名82歲的女子,警戒性比普通人低,亦特別容易信任他人。幸好她能在等待期間與其朋友商議此事而及時警覺。警方在這段時間在公共媒介上所作的教育及宣傳,確可令這些大齡人士有基本的警覺。 10.本案的特別情況,就是受害人最初並不相信來電的人訛稱是受害人的親人的說法;但對方卻一再來電,最後將之說服。被告人時明顯清楚其在到場的作用,並確認自己是林先生。在此環境之下,本席認為唯一可能的推論,就是被告人雖然未必有親自參與整個訛騙行動,但他在出現在羽毛球場時,應該粗略知道其到場的作用是向一名長者取過金錢。唯一的推論是他知道這是一項騙案。雖然並無證供說明被告人知道整個騙案的詳情,但案情本身已經是一個極之嚴重的案件。被告人利用受害人年長,沒有戒心,亦關心其親人被捕的情況,令其交出一大筆金錢。 11.50,000元雖並非極大之金額;但以一個普通的長者來說,50,000元可能就是他一生的積蓄,或當時能夠動用的大部分金錢。所以涉及銀碼雖非特別大,但在整體案情考慮之下,本席接納這案件極為嚴重。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決定採納3年監禁為量刑基數。 加刑申請 12.控方依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並就此提供了警務署偵緝總督察鄭思為的誓章以作支持。其聲稱加刑的理據是:
13.鄭總督察的誓章詳細列出他的在職經驗,及在情報分析、刑事調查的經驗及培訓。辯方對鄭總督察的專業及經驗並無異議,亦對控方申請加刑這點並無陳詞。 14.根據鄭總督察的誓章,電話騙案是極為猖獗的罪行。其中與本案有關的,是近似虛構綁架的罪行;即向受害人訛稱其家人處境危險來威脅受害人,以索取贖金。由於本案涉及的是騙徒訛稱受害人的兒子被捕而急需現金,這其實亦是同一類的罪行。鄭總督察指出,由於受害人從未與騙徒會面,自然無法辨認,令執法極之困難。 15.從警方搜集之電話騙案數據顯示自2018年至2024年9月,涉及的騙案由615宗全年至2024年頭九個月可以增至6,352宗,涉及的金錢由$60,000,000到2024年頭九個月涉及的是有二億多。當中受害人為香港居民的百分比是八十六點三。社區中的高危群族是60歲或以上的人,佔百分之五十八點五。而2018至2020年間,警方錄得的親自交款,於2018年有兩宗、2019年有三宗、2022年有747宗,到2023年已達1,130宗。此類經電話騙案的普遍程度越來越嚴重,而警方面對執法亦極之困難,所以要求加刑。 16.本席考慮過控方提供的資料之後,接納此等案件對香港不但極之嚴重,對受害人的影響亦極大。雖然電話騙案是本案的源頭罪行,本案的受害人亦因為機警,令被告未能得逞,但其刑責亦不會因此減少。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接納辯方律師建議,本席就應處之刑期由36個月增至48個月。 17.此外,控方又指出,被告在2023年干犯一項盜竊罪,被罰款6,000元。也就是說,被告在本案被捕之後旋即干犯另一項與不誠實有關的控罪。根據控辯雙方所提供的案例,此等情況是令案情更形嚴重的加刑理由,因為被告的表現正是對法律的輕視,法庭應要反映這種情形,再加刑罰。 18.就此有關的情況,上訴庭並無清楚之量刑指引。辯方亦指出,由於被告在被拘捕後干犯的控罪“只是”一項店鋪盜竊,其嚴重性比本案較輕。但本席認為,加刑的原則就是被告在被捕之後又再犯法,這顯示他根本沒有守法的概念,更顯示他對法律的藐視,令案情更形嚴重。所以,本席現在就這點加刑3個月,總刑期為51個月。 求情理由 19.被告有穩定工作,月入15,000元。被告律師更指出,被告在等待審訊期間,修畢幾個專業課程;他在案中只屬跑腿貨色,所以應予輕判。被告自己亦親書求情信,父母亦指出被告本質不壞,對家人、老人孝順暖心,經常獨自攜帶他們喜愛的食物上門探望他們。在其父母眼中是一個有人情味的人,能夠體諒父母辛勞。被告對自己家人仁慈,但卻對受害人一個八十多歲的長者似乎沒有表現相類的慈心。 20.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唯一有效之求情理由是被告認罪,所以按上訴庭的指引,本席將應處之刑期下調三分之一。就是次案件,被告得服刑3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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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