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成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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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3年9月25日深夜3時15分左右,受害人莫先生在一間OK便利店購買杯麵之後,行到上水新運路新運路花園,被兩名男子搶劫。當時他孭著斜孭袋,內有一個銀包、一張香港身份證、一張八達通卡、一張職員證、一張回鄉證及現金港幣1,300元。他的斜孭袋價值250元,銀包價值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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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69/2024 [2024] HKDC 20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56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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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搶劫罪,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2.2023年9月25日深夜3時15分左右,受害人莫先生在一間OK便利店購買杯麵之後,行到上水新運路新運路花園,被兩名男子搶劫。當時他孭著斜孭袋,內有一個銀包、一張香港身份證、一張八達通卡、一張職員證、一張回鄉證及現金港幣1,300元。他的斜孭袋價值250元,銀包價值50元。 3.被告人與另一名男子突然走近受害人,另一名男子拳打受害人面部,導致他跌倒。被告人隨即搶去受害人的斜孭袋,然後二人一起逃走。莫先生嘗試追截但並不成功,之後他報警。莫先生有輕微傷勢,下頜角輕微腫賬,左肘、左膝及左腿則擦傷。 4.被告人在2023年9月27日被拘捕。 5.被告人有一次販毒紀錄,被判入勞教中心。 6.代表被告人的黎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並且在庭上補充。他說被告人現年17歲,在香港出生,初中程度,他在案發的時候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被告人自小父母離異,當時被告歸由父親管養,之後父親再婚。繼母多次虐待被告,對他拳打腳踢,趕他出門,事件由社工跟進,最後撫養權終歸母親。事件之後,被告人變得內向、寡言,由於母親未有香港身份證,不能夠在港工作,所以只能夠中港兩邊走。後來因為疫情關係,亦為了被告成長,母親放下工作,留港陪伴被告,但是亦因此令她經濟拮据,壓力日增。母子二人每天困於家中反而易生磨擦,被告常找藉口離家流連在外,進而誤交損友,最後被告為賺取快錢犯下本案。 7.辯方呈交了日期為2024年7月26日,由社會福利署心理專家所撰寫的被告評估報告。專家由2016年7月已經開始跟進被告,他確認被告曾遭受家暴。他的成長經歷令他內向,以及壓抑個人情緒,加上他感到孤獨,從而變得容易受到朋輩影響。被告人用英文撰寫求情信,信中他表示悔意。辯方亦呈交了被告人母親及一名社工的求情信,本席都已經一一閱讀。 8.辯方大律師接受被告人與他人一同犯案,並且使用武力,令案情嚴重。但可幸之處是,受害人傷勢未算嚴重。大律師陳詞說,被告人犯案時年僅16歲,現在亦只是17歲,他希望法庭能夠先行考慮監禁以外刑罰。但由於被告人曾經因為另一宗案件被送勞教中心,因此不能夠進入更生中心,大律師認為勞教中心對被告人會有所裨益。法庭順應辯方請求,先索取了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9.懲教署的報告現在已經備妥,懲教署認為被告人適合進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而以勞教中心較為適合。報告詳述被告人的成長,但簡單而言,亦正如辯方大律師所述,被告人年幼受後母虐待,撫養權歸母親之後,母親及繼父未能夠適當管教。被告小學階段成績及操行不差,只是升至中二之後才開始變為反叛及步入歧途,中三之後輟學,與黑社會份子為伍,開始犯法行為。 10.報告亦有提及被告人因本案自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期間,還押在壁屋期間行為並不理想。自2024年5月21日,他因為販毒案而被判入勞教中心至10月被釋放,期間他在院內的行為則一般。不過在這次還押等候報告期間,被告人能夠遵守院所規則,在面談時表現亦合作有禮。經過評估之後,壁屋懲教所的評估主任認為被告人較為適合進入勞教中心。 11.黎大律師今天進一步作出求情,他指出被告人因本案由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21日並沒有保釋,被羈押,一直至他進入勞教中心。他在2024年10月完成勞教中心的羈留後,再因為本案被羈押,直至在本席席前承認控罪,並且在還押後索取報告,即是他在離開懲教所之後再被羈押一個半月,所以前前後後他已經被羈押總共超過十個月。辯方大律師說,如果被告人再進入勞教中心,視乎懲教署署長決定,他會再被羈留一至六個月。而從黎大律師經驗所見,一般勞教中心羈留期大約五至六個月,所以連同他之前被羈留時間,即使被告人被判進入勞教中心,他的被羈留期會長達十五至十六個月。辯方請求給予被告人進入勞教中心的機會,並且表示被告人願意賠償受害人的財物損失1,700元。他的母親經過法庭准許之後,已經把金額存入法庭。 12.搶劫罪是十分嚴重罪行,一般判罰都是即時監禁。被告與另一人同時犯案,使用武力,並且令受害人受傷,都加重案件嚴重性,判刑必須要反映案件的嚴重性。被告人只有17歲,本案是例外罪行,所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並不適用。但法庭判刑時仍應該考慮因為被告人的年紀算是十分年輕,是否並無其他選擇而必須判處監禁。 13.辯方求情說,被告人有不幸童年,曾經受後母虐待,法庭表示同情,但這並不是減刑理由。本席認為最重要的求情理由是被告人認罪,本席接納被告人有悔意。另一點是被告人犯案時十分年輕,只有16歲,現在也只是17歲。這個年紀的人容易受人唆擺。本席接納他對懲敎署人員所說,他是受黑社會保家指示而犯下本案。資料顯示被告人小學時成績及操行不差,只是在中三之後認識損友才踏上歧途。本席相信被告人走上歧途未遠,應該未至無可教化的階段,法庭應該給予改過自新機會,監禁並非唯一的判刑方法,勞教中心及教導所的紀律訓練應該有利被告人改過自新。 14.被告人適合進入教導所及勞教中心,而懲教署建議勞教中心比較適合。正如本席之前所述,判刑必須要反映案件嚴重性。被告人進入勞教中心的羈留期會是一至六個月,而進入教導所是六個月至三年,一般羈留期是大約十八個月。本席認為兩者的紀律訓練都有助被告人改過自新,從而加強他的守法意識。法庭亦要考慮被告人已經因為本案羈留超過十個月,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本席會採納大約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再考慮他的年紀之後,法庭可能會減至以三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如果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又假設他在獄中行為良好,再獲得懲教署署長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實際上他的監禁刑期可能低至大約18個月。如果被告人被判入教導所,加上他之前已被羈留的時間,他便會總共被扣押可能28個月甚或以上,遠比他被判監的刑期為長,所以教導所命令似乎是有些嚴苛。如果被告人被判勞教中心,他的羈留期連同之前提及的羈留期,預期可能大約是15個月。本席相信這個羈留期大致上可以反映到本案嚴重性,既有利被告人改過自新,亦會符合社會利益。 15.本席接納懲教署署長的建議,判處被告人進入勞教中心,並且作出賠償令1,700元給予受害人,金額由被告人已經存入的金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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