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漢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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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二項的刑事損壞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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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5/2024 [2024] HKDC 21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2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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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二項的刑事損壞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案情撮要 2.案發地點為粉嶺華明路華明商場地下G05號餐廳,餐廳營業時間為07:30時至23:00時。 3.案發期間,控方第一證人是餐廳東主。被告是餐廳的兼職侍應。被告犯案前最後一次在餐廳工作是2023年7月2日。 4.2023年7月9日13:10時左右,餐廳東主接獲餐廳職員通知,入口大門的電子按鈕被人損毀。 5.餐廳安裝的閉路電視清楚拍攝到,在2023年7月9日,被告頭戴黑色鴨舌帽、身穿黑色上衣及黑色長褲、右手戴著手套,作出下列的動作:—
6.由於控方第一證人與被告共事約半年,他在閉路電視片段中認出被告。 7.控方第一證人確認於2023年7月8日夜班時,存放在收銀機下方抽屜的紅色盒內有現金港幣$2,953元。這筆錢被偷去。 8.被告其後被拘捕。在警誡會面中,被告承認下列事項:—
9.警方在被告的粉嶺住所搜屋,尋回小袋,內有港幣$2,953元,並檢獲他犯案時所穿衣服。 10.電子按鈕的維修費用是港幣$20,000元。 11.被告在2023年1月17日開始在餐廳工作。 求情理由 12.71歲的被告在內地出生,在內地有小五的程度,已婚,育有兩子一女,沒有刑事紀錄。辯方說被告沒有經濟壓力。他干犯本案是因為他和餐廳新店長有磨擦。被告雖然是兼職侍應,但卻盡心盡力。被告覺得新店長針對他,減少他兼職更份,後來更留難及辭退被告。辯方說被告因衝動而愚蠢地犯案。被告拿取了一包現金帶返家中,但並沒有打開袋子,亦沒有數算袋內的金錢。被告犯案並不為錢,只是「想整蠱佢」,令餐廳不能做生意。 13.辯方說被告願意賠償餐廳損失。被告深感內疚和羞恥。辯方亦說餐廳東主亦都表達不想追究的立場。 14.辯方呈上被告自己和幼子的求情信,亦附上一些照片。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緩刑。辯方認為本案沒有任何加刑因素(求情陳詞第20段)。 判刑 15.本席並不同意辯方所說本案沒有加重刑責的因素。被告在2023年7月2日之後便沒有在餐廳工作。明顯地,被告正在左思右想如何「報復」餐廳,終於在7月9日犯案。在一定程度上,被告身為前僱員,他是違犯誠信犯案。被告戴著鴨舌帽,右手戴著手套,帶備小鉗犯案。控方不能說被告如何進入餐廳,只能說被告經玻璃門進入餐廳。被告說他甚至穿著餐廳制服犯案(見案情撮要第8(3)段)。被告犯案後棄掉鴨舌帽,這都在說被告是有預謀犯案,並不是一時衝動。被告亦成功偷取$2,953元,雖然最後事主並沒有金錢損失。被告願意賠償餐廳電子按鈕的損壞。控方報價是$20,000元。但本席認為事主沒有真正的維修費用單據,決定酌情地把賠償金額減為$10,000元,於此控辯雙方都沒有異議。 16.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深感懊悔和自責,干犯了這不可饒恕的錯誤。被告和新店長在兼職日數有所爭議,最後因激動而犯案。被告傷害了他人,亦傷害自己的家人。被告說他會改過自新,做個守法的公民。 17.被告的幼子說被告是一個好父親,對他們愛護有加。被告熱愛工作,嚴謹盡責,是兒子的好榜樣,希望法庭能寬大處理。 18.71歲的被告渡過不惑之年三十載,理論上應有清心寡欲的境地,但卻因為過份的自尊心,憤而想辦法報復「整蠱」餐廳。在餐廳開門之前(即6時20分左右),被告進入餐廳。被告知道有閉路電視,所以戴了鴨舌帽,最後被告人贓並獲。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這使他得到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 19.一般而言,非住宅的爆竊案量刑起點是2年半。本席不能夠任意酌情輕判被告,甚至把刑期以緩刑處理,否則控方有權把案件上訴來覆核刑期。這自然使被告再次折騰,亦使判刑的法官被打臉。 20.不過本席因為本案的案情、被告的犯案動機、以及被告的年紀、和他沒有前科的背景,決定酌情把量刑起點下調一點,以15個月為起點。被告的認罪得到減刑三分一至10個月。被告願意賠償事主部分的損失,這亦表示被告的悔意。因此本席酌情減刑2個月。另一方面,本席亦相信年長的被告會痛定思痛,接受認知自己的問題,把生活的取向轉化到自己的家人、自己的妻子和兒女,因此本席再次酌情減刑2個月,判被告入獄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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