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漢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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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二項的刑事損壞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Case No.DCCC 125/2024[2024] HKDC 219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Dec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25/2024

[2024] HKDC 21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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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漢貞 LAU Han-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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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4年12月30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李清桂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姵妏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心端連偉雄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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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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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二項的刑事損壞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案情撮要

2.案發地點為粉嶺華明路華明商場地下G05號餐廳,餐廳營業時間為07:30時至23:00時。

3.案發期間,控方第一證人是餐廳東主。被告是餐廳的兼職侍應。被告犯案前最後一次在餐廳工作是2023年7月2日。

4.2023年7月9日13:10時左右,餐廳東主接獲餐廳職員通知,入口大門的電子按鈕被人損毀。

5.餐廳安裝的閉路電視清楚拍攝到,在2023年7月9日,被告頭戴黑色鴨舌帽、身穿黑色上衣及黑色長褲、右手戴著手套,作出下列的動作:—

(1) 在06:21:32時至06:22:12時,被告經玻璃門進入餐廳,掏出一把小鉗,在玻璃門左邊附近地位置蹲下,之後站起來,將該把小鉗放在左前口袋,隨後在收銀處徘徊。

(2) 06:22:28時至06:24:28時,被告走進收銀處,在檯面拿起一件針裝物品,試圖打開收銀機但不果。被告其後拉開收銀機下方抽屜,內有一個紅色盒。被告拿出紅色盒內一個載有現金港幣$2,953元的小袋,放進左前口袋。然後被告繼續翻尋,尋找值錢財物,片刻後便離開。

(3) 06:26:02時至06:26:32時,被告用相當力度扯脫安裝於玻璃門左邊的長方形電子按鈕蓋,再將按鈕蓋放進右後褲袋。

6.由於控方第一證人與被告共事約半年,他在閉路電視片段中認出被告。

7.控方第一證人確認於2023年7月8日夜班時,存放在收銀機下方抽屜的紅色盒內有現金港幣$2,953元。這筆錢被偷去。

8.被告其後被拘捕。在警誡會面中,被告承認下列事項:—

(1) 2023年7月9日清晨6時15分左右,被告前往餐廳,見到餐廳內無人。他拉開玻璃門走到收銀處。被告干擾收銀機後,發現收銀機下方的抽屜沒有上鎖,於是拉開抽屜,見到一個沒有上鎖的紅色鐵盒。他打開紅色鐵盒,拿走一袋現金。

(2) 被告離開前扯脫餐廳的電子按鈕蓋,隨後回家,將偷來的錢存放在住所。

(3) 被告穿著餐廳制服犯案,萬一被人看到便可假裝在餐廳工作。

(4) 被告不知道偷來款項的具體金額,款項一直存放在家中儲物室內。

(5) 被告因控方第一證人經常不編配工作給他而感到憤怒,於是偷錢,目的是給餐廳添麻煩。他沒打算將偷來的錢還給控方第一證人。

(6) 被告因憤怒而損毀電子按鈕,目的是給餐廳添麻煩。被告說他是一時衝動才這樣做。

(7) 被告確認犯案時所穿衣服(被告犯案當日丟掉了鴨舌帽除外)被警方在住所撿獲。

9.警方在被告的粉嶺住所搜屋,尋回小袋,內有港幣$2,953元,並檢獲他犯案時所穿衣服。

10.電子按鈕的維修費用是港幣$20,000元。

11.被告在2023年1月17日開始在餐廳工作。

求情理由

12.71歲的被告在內地出生,在內地有小五的程度,已婚,育有兩子一女,沒有刑事紀錄。辯方說被告沒有經濟壓力。他干犯本案是因為他和餐廳新店長有磨擦。被告雖然是兼職侍應,但卻盡心盡力。被告覺得新店長針對他,減少他兼職更份,後來更留難及辭退被告。辯方說被告因衝動而愚蠢地犯案。被告拿取了一包現金帶返家中,但並沒有打開袋子,亦沒有數算袋內的金錢。被告犯案並不為錢,只是「想整蠱佢」,令餐廳不能做生意。

13.辯方說被告願意賠償餐廳損失。被告深感內疚和羞恥。辯方亦說餐廳東主亦都表達不想追究的立場。

14.辯方呈上被告自己和幼子的求情信,亦附上一些照片。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緩刑。辯方認為本案沒有任何加刑因素(求情陳詞第20段)。

判刑

15.本席並不同意辯方所說本案沒有加重刑責的因素。被告在2023年7月2日之後便沒有在餐廳工作。明顯地,被告正在左思右想如何「報復」餐廳,終於在7月9日犯案。在一定程度上,被告身為前僱員,他是違犯誠信犯案。被告戴著鴨舌帽,右手戴著手套,帶備小鉗犯案。控方不能說被告如何進入餐廳,只能說被告經玻璃門進入餐廳。被告說他甚至穿著餐廳制服犯案(見案情撮要第8(3)段)。被告犯案後棄掉鴨舌帽,這都在說被告是有預謀犯案,並不是一時衝動。被告亦成功偷取$2,953元,雖然最後事主並沒有金錢損失。被告願意賠償餐廳電子按鈕的損壞。控方報價是$20,000元。但本席認為事主沒有真正的維修費用單據,決定酌情地把賠償金額減為$10,000元,於此控辯雙方都沒有異議。

16.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深感懊悔和自責,干犯了這不可饒恕的錯誤。被告和新店長在兼職日數有所爭議,最後因激動而犯案。被告傷害了他人,亦傷害自己的家人。被告說他會改過自新,做個守法的公民。

17.被告的幼子說被告是一個好父親,對他們愛護有加。被告熱愛工作,嚴謹盡責,是兒子的好榜樣,希望法庭能寬大處理。

18.71歲的被告渡過不惑之年三十載,理論上應有清心寡欲的境地,但卻因為過份的自尊心,憤而想辦法報復「整蠱」餐廳。在餐廳開門之前(即6時20分左右),被告進入餐廳。被告知道有閉路電視,所以戴了鴨舌帽,最後被告人贓並獲。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這使他得到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

19.一般而言,非住宅的爆竊案量刑起點是2年半。本席不能夠任意酌情輕判被告,甚至把刑期以緩刑處理,否則控方有權把案件上訴來覆核刑期。這自然使被告再次折騰,亦使判刑的法官被打臉。

20.不過本席因為本案的案情、被告的犯案動機、以及被告的年紀、和他沒有前科的背景,決定酌情把量刑起點下調一點,以15個月為起點。被告的認罪得到減刑三分一至10個月。被告願意賠償事主部分的損失,這亦表示被告的悔意。因此本席酌情減刑2個月。另一方面,本席亦相信年長的被告會痛定思痛,接受認知自己的問題,把生活的取向轉化到自己的家人、自己的妻子和兒女,因此本席再次酌情減刑2個月,判被告入獄6個月。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