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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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2023年7月24日凌晨2時左右,警員17167在旺角染布房街附近見到私家車(車牌PH1589)由染布房街左轉入白布街,而該處的交通標誌顯示禁止任何車輛左轉。警員之後尾隨私家車,期間看見被告獨自駕駛該私家車,於是截停被告查問。被告其後未能在警員要求下出示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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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28/2024 [2024] HKDC 21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32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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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四項控罪,當中包括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23年7月24日凌晨2時左右,警員17167在旺角染布房街附近見到私家車(車牌PH1589)由染布房街左轉入白布街,而該處的交通標誌顯示禁止任何車輛左轉。警員之後尾隨私家車,期間看見被告獨自駕駛該私家車,於是截停被告查問。被告其後未能在警員要求下出示駕駛執照。 3.警員之後在被告面前搜查私家車,在司機位附近車門儲物格檢獲2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總共8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3.52克氯胺酮的共5.15克固體。 4.警員隨即以藏毒罪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稱「呢啲冰係我自己食嘅」。 5.警員其後以無有效駕駛執照及駕駛時無有效的第三者保險罪名拘捕及警誡被告。 6.警員亦對被告進行快速口腔液測試,測試結果顯示被告的口腔液含有若干濃度的指明毒品,即可卡因。 7.警員亦以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的罪名拘捕及警誡被告。 8.在緝毒犬的協助下,高級警員185在被告面前進一步搜查涉案私家車。警方在車上再撿檢獲以下物品:—
9.警員以藏毒罪再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聲稱可卡因自用。 10.被告後來被帶回警署,但被告拒絕提供樣本以作化驗。 11.警員隨後在被告身上檢獲現金港幣$1,893元、韓圜39,000元、以及兩部流動電話連3張SIM卡。 12.經調查證實,被告案發時並無有效駕駛執照。 13.案中檢獲的氯胺酮及可卡因估計巿值分別約為港幣$2,719多元及港幣2,451元。 求情理由 14.被告現年32歲,在香港出生,單身,中四程度。被告曾任職金融業,但由於疫情而轉做網店生意,售賣禮物、飾品。但在2020年失敗收場,欠債數十萬。之後被告轉做餐廳工作。辯方說被告不斷反省己過、痛定思痛,會充實自己,重新做人。在還押期間,被告不斷進修電腦及燒焊課程。 15.就本案涉及2種毒品,辯方以不同計算方法,認為法庭可考慮40個月的起點,以反映不同毒品所帶來的危害(見求情陳詞第29段)。 16.被告曾在2017年6月12日因為醉酒駕駛而定罪,距離有5年之多。被告亦有無牌駕駛紀錄(2021年11月16日),亦第二次干犯無第三者保險的罪名,因此被告是第二次干犯。 17.辯方希望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的判刑可以考慮同期執行,亦希望法庭能夠考慮刑期的整體性。 18.辯方呈上被告的求情信。 判刑 19.被告在香港出生,中四畢業。從2017年6月開始總共有7項定罪,當中有3項涉及交通罪行。被告在2022年5月26日出獄。另外,被告的交通違例紀錄卻有2種版本:2024年1月12日的版本有7項紀錄,包括2021年11月的無牌駕駛紀錄;但在最新版本(2024年12月20日)則只有4項紀錄,但沒有無牌駕駛的紀錄。本席認為這2種版本的紀錄需要控方作出跟進,以免重蹈覆轍,不能夠提供準確及更新的定罪紀錄給法庭作為判刑考慮。 20.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因為餐廳收入不高,加上欠債,才鋌而走險,協助販毒。現在被捕,被告說他反而感到釋懷。被告不斷反省,會充實自己,重投社會,對73歲的母親感到愧疚。 21.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是明智之舉,亦使他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22.辯方說被告在2021年11月16日曾經干犯無牌駕駛罪,今次是第二次,因此最高刑罰是6個月。在考慮到所有的求情因素及本案案情,本席就第一項控罪以4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6個月;為求簡化計算,本席將刑期減至2.5個月,即2個半月。就第二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私家車罪,被告在2017年6月12日亦有相同的定罪,這是被告第二次定罪。本席以3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個月。就第一項及第二項判刑,本席把兩項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說這兩項控罪判刑是2個半月。就第四項沒有提供樣本罪(實質上被告在現場初步測試有可卡因屬陽性的反應,這可能是藥駕),在考慮到所有的案情和求情因素,本席以3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個月。由於第四項的控罪性質與第一及第二項控罪不同,本席頒令第四項的2個月判刑與其他判刑分期執行。而根據第374章第39S條,被告是初次干犯這罪行,本席頒令停牌令5年,而且停牌令亦適用於第一及第二項控罪。 23.就第三項販毒罪,本案涉及3.52克氯胺酮及2.07克可卡因,毒品巿值總共有$5,170元左右。氯胺酮有8個膠袋裝載,而可卡因則在車上找到。可卡因分別在5支香煙(見相片冊MFI-1第29張相片),以及13個膠袋找到。從相片冊MFI-1第22及第32張相片所見,這2種毒品有2種分別是藍線和紅線封口膠袋所載。 24.一般而言,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的刑期是2年至5年,而販運1克至10克的氯胺酮則是2年至4年。如果單單以可卡因而言,本案的量刑起點是2年;而如果單單以氯胺酮來計算,量刑起點是2年半左右。本席不會用荒謬測試、或者轉換測試、或者比例測試的方式計算綜合刑期。本席以氯胺酮的份量為基礎,而因應可卡因的存在而把刑期上調。因此,就第三項販毒罪,本席以3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8個月。辯方並沒有說有些毒品是被告自用的說法,而辯方後來亦說在認證口供表述中,被告沒有吸毒習慣亦是不正確,即是說被告亦有吸毒的習慣,但在本案辯方並沒有自用的說法。 25.由於另外3項控罪與販毒罪截然不同,因此本席將販毒罪的判刑與其他罪行的判刑分期執行,即28個月加2.5個月加2個月,總共是32.5個月。另外,5年的停牌令亦適用於所有車輛類別。根據第374章第69A條,本席亦頒令這停牌令在被告完成所有監禁刑期才開始計算。 26.最後,本席亦要求控方跟進為何有人將私家車PH1589交給在案發時沒有駕駛執照的被告駕駛。那人或者車主有可能需要負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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