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兆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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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在2023年3月7日晚上9時49分,警員24445在警車上看見被告獨自坐在私家車(登記號碼TW8218)。該車停泊在涌美路職業安全健康局職安健學院路邊。私家車引擎開著及死火燈亮著。

Case No.DCCC 1061/2023[2025] HKDC 19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Jan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61/2023

[2025] HKDC 1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0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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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兆華 TSAI Siu-w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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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5年1月2日
出席人士:  林順超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灝程先生,由何和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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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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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在2023年3月7日晚上9時49分,警員24445在警車上看見被告獨自坐在私家車(登記號碼TW8218)。該車停泊在涌美路職業安全健康局職安健學院路邊。私家車引擎開著及死火燈亮著。

3.當警車駛近涉案私家車時,被告開始向前慢駛,並把車停泊在青衣涌美路U7280燈柱附近。被告亦亮起私家車的死火燈,然後下車。被告其後望向上述警車,隨即低頭,然後用右手遮掩右前褲袋。

4.警員隨即截停被告。經搜查後,警員在被告右前褲袋內發現2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1.9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共1.95克晶狀固體(證物1)。

5.其後,警員在被告內褲裡面發現以下物品: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8個膠袋,載有內含7.8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共7.89克晶狀固體(證物2)。

6.被告案發時身上有一部流動電話及現金港幣$42,100元。

7.政府化驗師證實涉案毒品證物1及2的毒品成份,而涉案的毒品巿值約為$6,943元。

求情理由

8.被告現年55歲,在香港出生,小三程度,已婚,育有一兒子,被捕前從事車房美容工作。辯方說被告的「角色為最底層的送遞員,沒有證據指被告是更高級別的角色」(求情陳詞第16段)。辯方認為以82個月為量刑起點是合適的(求情陳詞第17段)。被告從2019年開始吸食冰毒,因此辯方提出部分涉案的少量冰毒是自用的說法。被告一早認罪,自然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辯方不反對控方把被告身上找到的$42,100元充公。

判刑

9.被告從1994年5月開始總共有20項定罪,當中15項是涉及毒品。被告在2014年2月因為販毒罪在區域法院被判監4年8個月。他在2017年1月出獄。就本案而言,在法庭查問下,控方說被告在還押後並沒有尿液測試。被告在晚上9時49分左右被發現獨自在涉案私家車上,打著死火燈,似乎在等人。警員在被告的前褲袋找到2個藏有冰毒的膠袋。後來在被告內褲再找到8個載有冰毒的膠袋。每個載有冰毒固體的膠袋的重量差不多。10包毒品巿值約為$6,900多元。本席並不信納部分毒品是被告自用的說法。辯方沒有要求紐頓聆訊。如果被告是「送遞員」,那麼本席不相信被告會「夠膽」把部分要送遞的毒品自用,否則,被告背後的販毒集團自當有辦法防止及對付被告。

10.一般而言,販運10克以下的冰毒的刑期起點是3年至7年。本案涉及9.78克冰毒,本席打算寬大處理,以6年9個月(81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當然知道他坦白認罪會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本席把刑期減至54個月。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