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人元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李家超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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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並無在其表格86中提到任何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而他所尋求的濟助亦非屬公法下認可的濟助。

Case No.HCAL 2422/2024[2025] HKCFI 52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Feb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2422/2024

[2025] HKCFI 5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2422號

申請人 娄人元
第一建議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李家超
第二建議答辯人 中聯辦主任鄭雁雄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在內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作出以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本庭的觀察:

1.申請人並無在其表格86中提到任何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而他所尋求的濟助亦非屬公法下認可的濟助。

2.以上已構成足夠理由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3.再者,申請人並無在其表格86中指出所涉事項犯上什麼公法上的錯誤。

4.本席認為,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不具「合理的可爭論性」(reasonable arguability),即申請人的申索並沒有合理可供爭辯的理據和實際的勝訴機會(reasonably arguable case with realistic prospects of success)。因此,法庭拒絕此許可申請。

5.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孔慶曦 代行)

日期: 2025年2月14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25年2月14日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娄人元
  已於2025年2月14日送交/遞交答辯人/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律政司
(民事訴訟組)


表格 CAL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