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人元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李家超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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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並無在其表格86中提到任何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而他所尋求的濟助亦非屬公法下認可的濟助。
Case No.HCAL 2422/2024[2025] HKCFI 52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Feb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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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2422/2024 [2025] HKCFI 5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2422號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作出以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本庭的觀察: 1.申請人並無在其表格86中提到任何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而他所尋求的濟助亦非屬公法下認可的濟助。 2.以上已構成足夠理由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3.再者,申請人並無在其表格86中指出所涉事項犯上什麼公法上的錯誤。 4.本席認為,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不具「合理的可爭論性」(reasonable arguability),即申請人的申索並沒有合理可供爭辯的理據和實際的勝訴機會(reasonably arguable case with realistic prospects of success)。因此,法庭拒絕此許可申請。 5.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 2025年2月14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表格 CALL-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