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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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是次聆訊中,本案之被告人莊偉忠於2023年8月30日至9月25日期間,在香港不同的快餐店或連鎖店內,乘店內顧客不備,偷走其個人之財物。被告人所以被捕,是在第九項控罪時,被告的行為一名警員睹把在人的手袋取走後,逃離現場。警員在附近之街道將之截停,盜得的物品並把歸還物主。被告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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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58/2024 [2025] HKDC 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35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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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於是次聆訊中,本案之被告人莊偉忠於2023年8月30日至9月25日期間,在香港不同的快餐店或連鎖店內,乘店內顧客不備,偷走其個人之財物。被告人所以被捕,是在第九項控罪時,被告的行為一名警員睹把在人的手袋取走後,逃離現場。警員在附近之街道將之截停,盜得的物品並把歸還物主。被告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第一項控罪發生2023年8月30日,被告人在尖沙咀一快餐店內乘物主不覺之下盜竊其手袋。 3.第二項控罪於2023年9月4日,被告在尖沙咀另一快餐店內盜竊另一名人士的袋。 4.第三控罪發生在2023年9月5日,被告人在旺角一快餐店乘物主在購買雪糕時,取走一個無人看管的一個背囊,內有現金、手鏈、身分證及兩張銀行卡。 5.第四項控罪發生在2023年9月12日,被告人在尖沙咀一美食廣場盜竊物主沒有看顧的手袋。 6.第五項控罪發生在2023年9月13日,被告人在荔枝角另一連鎖快餐店盜竊店內顧客的背囊。 7.第六項控罪發生在2023年9月19日,被告人偷走一個人的背囊。 8.第七控罪發生在2023年9月19日,被告人在一餐店內偷走一菲律賓籍人士所擁有的名牌袋,內有現金、菲律賓披索、銀行卡、身分證、一本護照。 9.第八項控罪發生在2023年9月20日,被告人在長沙灣一商場的餐廳內偷走一個顧客的背囊,內有錢包,一個手提電腦、美金、一些現金券、銀行卡、信用卡、旅行證件及駕駛執照等物。 10.第九項控罪發生在2023年9月25日,被告人在一快餐店內,乘店內人多,趁一位女顧客沒有看管其手袋而將之迅速取去,及逃離現場。被告人的行為為當時在場的一名警員目睹,在附近將他拘捕。受害人袋內有現金、兩個手機、身分證及個人物品。被告最後被截停及拘捕。警誡之下被告承認各項控罪,其理由是他一時貪心,偷竊他人物品。 11.本案涉及九項簡單的盜竊罪。正如高等法院曾在過往的判例顯示,高等法院不以為這種盜竊行為等同俗稱「扒荷包」(即從事主身上取走物品)。但雖然本席認為這扒竊在事實上沒有分別。但高等法院的法官所說的話本席亦得接納,所以不以扒竊罪的判例處理。 12.盜竊罪一由於涉及的案情可以有很大的不同,所以上訴庭並無清楚的量刑指引。雖然如此,既然扒竊罪應處的刑期為15個月,本案的嚴重性亦幾近該等罪行,所以本席裁決上決定採納12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數。 13.本案最嚴重之處是被告在短短一個月之內連續干犯九項盜竊罪,明顯被告是一個職業性的慣犯,不可以說是因為一時貪心受到物欲的影響之下而偷走他人物品。被告的行為都是在人多的快餐店內進行,而這些快餐店的運作模式都是要顧客親自到櫃檯取用食物,所以有很多人都是在沒有防備心之下把自己的財物放在椅子上,以保留該張椅子,然後才到櫃檯領取食物。被告很明顯是利用這種模式,專注在此等餐廳以同一方式盜竊。 14.本案大部分的控罪皆沒有提及被盜竊的物品的財物,除了第三控罪涉及1,500元現金、第七項控罪涉及7,500元披索。第三控罪更涉及個人財物及個人證件,而第七控罪則涉及銀行證件與個人證件等等、身分證明文書等等,第九項控罪則涉及個人文件及電腦。本席可以引申其實這些人失去這重要的文件會對其生活上帶來極大之不便,所以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第二至第九項控罪的12個月監禁其中3個月與其他刑期分期,總刑期為36個月。 求情理由 15.被告並非第一次干犯相類控罪,於1988年12月,被告曾被裁定三項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判處總共70小時之社會服務令。雖然本席同意此等刑事紀錄已是年代久遠,不會因此而加刑,但這樣一來被告亦不可能再說自己從沒有刑事案底而要求法庭特別酌情減刑。 16.根據控方提供之認證口供以及被告代表律師的求情陳詞,被告現年69歲,已婚,沒有子女,曾任是私人司機,於65歲時退休。 17.其妻子是一個長期病患者。被告曾把自己的一個腎捐給其妻,但移植後因排斥而得要取出;其妻子每天都需要洗腎。約在四年前,被告之妻子因病毒感染導致一隻眼失明,另一隻眼亦剩三成視力。被告與太太在被告在被捕之前依靠其妻之傷殘津貼和生果金生活。 18.被告代表律師指出,被告眼見太太情況每下愈況,擔心生活費不足,以僅餘的積蓄靠賭博希望贏取更多生活費,但最後欠下高利貸40,000元。簡單而言,被告的干犯控罪是因為家境及經濟上的問題。雖然本席對被告的家境(尤其是其太太的境況)極為同情,但因為經濟理由犯案並非合理及有效的求情理由。要是被告不貪心,其實靠微薄之收入,他與其妻子都可以拉扯過活。 19.本席考慮過被告妻子及他本人自手書的求情信,認為被告的個人情況並不足以令本席再酌情減刑。被告所以今日經濟拮据的原因之一其實是他貪多務得,企圖以自己僅有的積蓄賭博以換取更多之金錢,他隤入今日之困境其實與人無尤。 20.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唯一有效之求情理由是被告認罪。所以就第一項控罪,將12個月監禁下調至8個月。而第二至第九項控罪的12個月監禁亦下調至8個月,其中的兩個月與第一控罪分期執行,所以總刑期為24個月監禁,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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