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桂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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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向本庭動議申請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供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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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63/2024 [2025] HKCFI 5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4年第26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24年第4953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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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理 由 書 ___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向本庭動議申請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供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2.申請人原本被控一張傳票控罪,於2023年9月18日擺放或留下一堆雜物(約10米長乘以0.3米闊乘以2米高)於2樓近215室的公共走廊,而該等物件或東西阻塞或可能會阻塞位於九龍黃大仙竹園北邨柏園樓的處所的逃生途徑,違反根據香港法例第95章《消防條例》制定的《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第14(1)(a)和第14(2)條,他在否認控罪和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及後提出不服定罪的上訴,本庭於2024年12月17日頒下判案書駁回該上訴。 3.申請人於2024年12月27日向法院遞交動議通知書,作出上述申請。申請人在其動議通知書中列出的法律觀點有三,本席複述原文如下:
4.申請人亦提交一份書面陳詞,主要是投訴本案證據不實、消防處有行政失職、主審法官違反司法制度、包庇罪行等等。 5.申請人現在基本上是重複其審訊及上訴時的說法,重申其沒有做出涉案的阻塞其門外走廊位置的行為,投訴有關控方證人(即巡查的消防隊長)造假等等。該些全屬事實爭議,已由本席於審理本上訴時處理(詳情見本上訴的判案書)。 6.從以上可見,上訴人現在的申請根本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並不符合上述《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的要求,本席現拒絕批准申請人的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何卓熙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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