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惠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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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2023年2月18日早上7時許,警員在上水金錢路金錢村452號村屋附近一帶埋伏。該村屋樓高3層,每層樓面面積約為700平方呎。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677/2024[2025] HKDC 37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Feb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77/2024

[2025] HKDC 3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67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惠邦 WONG Wai-p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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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5年2月10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黃顯燊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慧賢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勵文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栽植大麻植物(Cultivation of cannabis pl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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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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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栽植大麻植物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23年2月18日早上7時許,警員在上水金錢路金錢村452號村屋附近一帶埋伏。該村屋樓高3層,每層樓面面積約為700平方呎。

3.在同日早上8時40分左右,被告進入村屋。警員在8時55分進入上述村屋搜查,發現被告在2樓廁所,而屋內有大量大麻植物及栽植該些植物的用具。

4.警員以大麻植物的栽植罪名拘捕被告。

5.警員其後以搜查令搜查村屋,在屋內發現及檢獲以下物品:

(1) 一共859棵大麻植物;

(2) 一個水桶;

(3) 一個電磁爐;

(4) 兩個花盆;

(5) 一把風扇;

(6) 一個變壓器;

(7) 3個日曆;

(8) 5個樽,每個樽內均載有液體;

(9) 一張墊;

(10) 一個膠袋;

(11) 一個燈罩;

(12) 一個燈泡;

(13) 一個計時器;

(14) 一把剪刀;及

(15) 一份涉案村屋的租約。

6.政府化驗師證實從涉案村屋檢獲的859棵大麻植物共重74,484.14克,每棵大麻植物的高度介乎7厘米至119厘米不等。

7.警方亦在被告身上檢獲一些物品,包括兩條涉案村屋大門的鎖匙。

8.被告在現場被拘捕後,在口頭警誡下承認:

(1)被告租用該場地作栽植大麻;及

(2)大麻成熟後,被告打算賣掉賺錢。

9.其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一些事項,當中包括:

(1)被告起初租用涉案村屋為住所,但其後於2021年失去司機工作,便用該村屋栽植大麻賺錢;

(2)被告簽署有關村屋的租約,租約為期兩年,由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3)被告在網上自學如何栽植大麻植物;

(4)被告約半年前開始在村屋栽植大麻植物;

(5)被告在網上以美金約70元購買約11粒大麻種子,後來用作在村屋栽植大麻植物;

(6)被告亦花了約數萬元在村屋的栽植大麻植物設備上。這些設備包括電燈、變壓器、二氧化碳產生器、花瓶、泥土等;

(7)被告用了約3至4個月時間在村屋設置上述有關的設備;

(8)被告會設定時間掣,每日為大麻植物提供12小時照明;

(9)被告亦會每3日為植物澆水一次,並定期施肥;

(10)在村屋檢獲的日曆,是被告用來紀錄為大麻植物澆水和施肥的日期;

(11)村屋已經設置通風系統及風扇加強空氣的流通,二氧化碳產生器則用作每日為植物提供約12小時的二氧化碳;

(12)村屋的空調系統會令室內溫度保持在攝氏約25度;

(13)在村屋發現的石油氣金屬罐是用作運行二氧化碳產生器的燃料;

(14)被告會定期修剪大麻植物,以促進植物生長;

(15)被告將總數約800多棵大麻植物放在村屋1樓及2樓,自己則通常佔用地下樓層;

(16)被告會將高度相若的大麻植物放在同一間房栽植;

(17)被告至今仍未收成村屋內的大麻;

(18)據被告所知,大麻約需3個月便隨時可以收成;

(19)被告自行進行所有栽植大麻植物的工作;

(20)被告打算待村屋內所種大麻收成後便賣掉,並打算在大麻變乾後以每公斤港幣約20,000元至30,000元在網上售賣;

(21)警員突擊搜查村屋時,被告正在經廁所窗戶爬出屋外;及

(22)自被告租用村屋以來,除了他本人之外,沒有其他人進入村屋。

10.在查閱政府化驗師證明書及村屋內拍攝的照片之後,漁農自然護理署的農業主任的結論是有人在村屋室內用花盆栽植大麻植物,而屋內的設備、器材及種植材料是專為有關栽植而設。上述結論是根據以下的觀察得到:

(1)有關相片顯示房間裝有燈泡、電風扇及通風喉管,房間內的大麻植物在盆栽基質栽種,生長狀況良好。房間牆上掛有反光物料增加光度,有利植物生長。上述設備及器材可調校,以在村屋內提供最佳環境給植物生長;

(2)相片亦顯示在村屋內發現二氧化碳產生器、石油氣金屬罐及通風系統。根據相中的設備,該些物料及設備應可用於增強空氣中二氧化碳的濃度。提高空氣中二氧化碳水平可加速光合作用,亦可增加植物產量;及

(3)村屋內發現多疊印有“Jiffy Substrates”字樣的膠袋。根據標籤,該些膠袋內載植物生長用的盆栽基質。此外,在村屋內的盆栽基質、水源、塑膠花盆及竹枝是栽種盆栽植物的必要材料及工具。

11.農業主任亦進一步認為在村屋內檢獲的859棵大麻植物當中,561棵隨時可以收成。這些新鮮植物所帶來的大麻總產量為72,451.7克,每棵平均產量為129.15克。根據大麻品種的特徵,成長至上述階段約需4個月時間。因此,估計每年可有3次收成。新鮮大麻的年產量因而可達332.8公斤。

12.農業主任亦進一步表示,從成熟植物取得的乾草本形態大麻,平均重量百分比約為11.83%。因此,用作吸食的乾草本形態大麻,每年產量約為39.4公斤。

求情理由

13.現年51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有兩段婚姻,但已經離異,總共育有3名子女。被告沒有完成中一課程便投身社會,成為職業司機。2009年自僱為GoGoVan司機。2019年被告因交通違例而被判停牌,更因停牌令下駕駛而令停牌令延至2025年6月。被告不能做司機工作,因而令到收入驟減,這使被告經濟拮据。2021年中,辯方聲稱被告因朋友的提議而租用涉案地方,打算存放電腦零件。

14.2021年8月,被告租了涉案的地方,但最後朋友因為電腦零件存放計劃不成,而被告要付上了$30,000元的月租。被告因此「作出一個愚蠢且錯誤的決定,開始種植大麻」。被告從網上學習種植方法,並且出售輕型貨車以進行栽植工作。

15.被告被捕時尚未收成,因此並不能得到任何利益。辯方說被告是單獨行事,沒有同謀,並不涉及集團式的經營及運作(見求情陳詞第11段)。被告的過往刑事紀錄並不涉及毒品。被告深感悔意,亦會改過自新。

16.辯方呈上被告自己、被告前妻及女兒的求情信。

17.就量刑而言,辯方提及上訴庭在特區訴Nguyen Thang Loi及其他[2023] HKLRD 1329的指引,由於本案的年產量為39,400克,對應的刑期約為69個月至70個月。但辯方說由於Nguyen Thang Loi一案是在2023年1月20日頒下,而被告犯案日期為2023年2月18日,只約一個月之差。辯方希望法庭能以特區訴曾廣祥及其他 [2021] HKCFI 2045作為刑期計算的基礎,即是說辯方所提議的刑期為51個月(見求情陳詞第27段)。辯方認為本案沒有加重刑罰的因素。

判刑

18.本罪行的最高刑罰並不輕,可以判監15年。而上訴庭在Nguyen Thang Loi一案已經頒下判刑指引。本案控罪的犯案日期是2023年2月18日,而今日2025年2月10日判刑,本席認為在此基礎下,並沒有任何商議討論的餘地。

19.辯方說被告感到懊悔,沒有證據指被告有包裝工具分銷,亦沒有證據指出有犯罪集團的參與。辯方說被告是獨自行事,打算在網上銷售。從相片冊MFI-1來看,有關的栽植大麻植物的範圍並不小,亦看到有大量的空置塑膠種植盆(MFI-1(49)),以及有不少栽種的基質物料(MFI-1(7)至(10)的相片)。

20.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對控罪「直認不諱」,亦充分和執法人員合作。被告感到悔意。被告認為他年過半百,「經過今次教訓後決心悔改,重新做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21.被告的潘姓前妻在求情信中說被告動了歪念,鋌而走險,但被告是一個顧家的人,痛愛子女。她會全力支持被告改過自新。

22.被告的女兒在求情信中說父親年事已高,不會重犯。父親認罪是知錯願改的人。

23.本席認為被告的求情信內容可說是缺乏真誠的悔疚。51歲的被告並不年輕,但亦不能說是年事已高,不會重犯。畢竟被告在1988年5月開始總共有19項定罪,被告有不少機會改過自新,最終在1995年11月因犯案而被判監。

24.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一早認罪,這使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事實上,被告人贓並獲,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此舉。辯方說被告大約在2022年10月開始種植大麻(見求情陳詞第22段)。但在未能收成得益及獲利之前便被拘捕,本席認為這並不是求情理由。在本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把他的二手輕型貨車賣了$170,000,亦用了兩個月按金及$10,000元的經紀佣金租用涉案的三層村屋。

25.根據Nguyen Thang Loi一案,栽植大麻年產量5,000克至50,000克的量刑起點為2年至7年。本案專家的估計涉案大麻的年產量約為39,400克,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本席以5年半(即66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使他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把刑期減至44個月。另一方面,本席相信被告會痛定思痛,不再用非法途徑,不再用偏門方法賺快錢。他會照顧自己的兒女,因此酌情減刑2個月,判被告入獄42個月。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