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孫家權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95/200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January 2002.

1. 經審訊後申請人孫家權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被判監6年。申請人不服原判,現申請許可要求准許上訴推翻定罪或減刑。

Case No.CACC 195/200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2 Jan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195/2001

CACC195/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19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1年第52號)

----------------------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 孫家權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2002年1月2日

判案書日期:2002年1月2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經審訊後申請人孫家權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被判監6年。申請人不服原判,現申請許可要求准許上訴推翻定罪或減刑。

2.案情顯示2000年9月21日晚上,警員進入申請人之居住單位,看見申請人坐在床上。當時申請人身旁有50多個膠袋及其他物件包括一個電子磅。膠袋內有粉狀物體,經化驗後,該物體証實為共重71.10克內含32.71克海洛英鹽酸鹽的混合劑。警方專家其後証實該份量的海洛英鹽酸鹽的零售市值為港幣26,230元。

3.申請人於審訊時辯稱他有毒癖多年,每日需注射海洛英三次。被警方搜獲的毒品是供他自用,但申請人同意該份量的毒品可供他自用三個月。申請人稱警員到達時他正用電子磅將適量的毒品包裝以便自己日後吸食。申請人並沒有否認他當時是管有控罪所指的毒品。原審法官不接納申請人之証供。原審法官認為根據控方案情,唯一的合理推斷就是申請人是販運該份量的毒品。審訊時,原審法官曾將新電芯裝入呈堂之電子磅,以測試電子磅之功能。申請人在上訴理由中,重申他原審時所作之証供。他並且指法官不應在原審時將新電芯裝入電子磅測試電子磅。他認為法官的做法等同在審訊中加入新証據。申請人更指原審法官不應否定他所指出的香港與內地毒品價格之差距,而只根據專家提供之毒品價格,斷定搜獲的毒品並非他吸食用的。

4.本庭認為原審法官測試電子磅以便考慮申請人的証供是否真確的做法,並不構成不公平審訊。本庭認為有足夠証據支持法官就在本案所作的事實裁決,而上訴法庭並不會輕易更改此類裁決。本庭找不出任何理據支持申請人的說法指稱裁定他販運毒品罪名成立是不穩妥或不可靠的,所以本庭拒絕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就針對判刑之上訴許可,申請人未有向法庭作出任何陳述。但本庭仍需考慮6年判刑是否過重或有違判刑原則。以本案涉及的海洛英鹽酸鹽數量多達32.7克,本庭認為6年刑期並無違反判刑原則亦不是明顯地過長。因此,本庭亦拒絕針對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

(梁紹中) (張澤祐) (楊振權)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譚耀豪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