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暐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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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53/2023 [2025] HKDC 3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35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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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在審訊的首日就改變初衷,承認一項販毒罪。 2.控方案情指出,2022年12月2日凌晨時分,一隊警員在東涌逸東邨巡邏。 3.在凌晨1時30分左右,警員26748在近翠逸樓的簷蓬底看見被告神色慌張,並且手緊握褲袋。警員上前截查,被告突然向悅逸樓方向逃跑。 4.警員26748在悅逸樓外近燈柱附近截停被告。被告向地下掉下一包透明可再封口膠袋。這透明可再封口膠袋證實載有內含21.5克可卡因的23.4克晶狀固體。 5.警員以販毒罪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表示「阿Sir畀次機會,我自己食㗎咋。」被告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表示本案的毒品是他在2022年12月1日上午9時在深水埗北河街以港幣$3,000元從一名不知名的男子購買。 6.警方其後到被告住所進行搜查,並沒有任何發現。 7.政府化驗師證實涉案毒品是23.4克晶狀固體,內含21.5克可卡因,市值約為港幣$24,289元。 求情理由 8.辯方說被告感到悔意。被告早前有兩項藏毒罪,而當中一項是因為被告母親大義滅親報警所致。辯方說他的指示是涉案的21.5克可卡因大部分是自己吸食。由於被告怕家人報警,他打算到朋友附近的居所吸毒。被告當時身穿街坊裝(註:在本席的查問下,控方提供有關被告當時所管有的東西,包括20英鎊面鈔、被告的身分證、鎖匙,以及一部電話,身上並沒有香煙或打火機)。 9.辯方說被告並沒有要求紐頓聆訊,但是希望法庭能夠因為被告自用的原因,給予10%至25%的刑期扣減。 10.辯方呈上被告最近所寫的半頁紙求情信,亦有宗教更生會一些修讀證書及文件。 判刑 11.現年29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中學程度,未婚,被捕前曾在髮型屋工作,亦是運輸工人。被告從2019年開始吸食可卡因。 12.被告從2015年8月開始總共有5項定罪,當中有3項涉及毒品,曾入戒毒所。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因為沉迷毒海導致入獄,自己不斷反省,決心改過,重新做人。他的爺爺在2022年12月去世。他未能見到爺爺最後一面,希望能夠早點出獄,拜祭爺爺。問題是被告曾經進入戒毒所,但被告從沒有因為入了戒毒所而有反思己過。 13.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但他遲來的認罪使他不能夠得到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另一方面,本席不信納被告所說大部分毒品是自己食用的說法。他說亦有少部分會向朋友分享。被告身穿街坊裝,並不能支持被告的說法。被告不選擇紐頓聆訊,這是被告的選擇。被告被捕時是凌晨1時半左右,涉案毒品是一個大膠袋內再有一個再封口膠袋(見相片冊MFI-1相片第12及第13張)。被告說他在12月1日上午9時買了毒品。本席相信理應亦可以推論被告已經把毒品帶回家中,到翌日12月2日凌晨時分才以街坊裝離開居所。辯方說被告以香煙吸毒,但是警方在被告身上找不到香煙和打火機。辯方不能夠說涉案毒品自用的百分比,只是說大部分。 14.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5年至8年,本案涉及21.5克可卡因,因此本席以6年為起點。本席因為被告的認罪,而給予最高的25%的刑期扣減,把刑期減至54個月。另外,被告雖然沒有證據基礎,但本席亦行使酌情權,給予被告額外10%作為毒品自用的說法,決定把刑期減至48.6個月。本席簡化有關的刑期,決定判被告入獄48個月。這亦表示實質上已經給予被告總共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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