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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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70/2021 [2025] HKCFI 10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27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5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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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已於2024年7月3日駁回其上訴,詳情可見於該判案書。 2.控方案情指出申請人於2019年5月19日,在香港新界西貢宜春街與醫局街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6173和警員24603。控方案情是警員巡邏時發現一名女童在哭喊叫媽媽,於是上前調查,發現女童與母親失散,其後致電女童母親後,與女童步往母親的位置。當警員後來看見其母親,截停她(即申請人)後,要求申請人出示身分證,申請人變得情緒激動,不停大叫大罵,沒有理會警員要求,更以右手推警員右邊胸部,後來再踏前半步,再用右手推他的胸口,另一警員上前時亦被申請人推其胸口。 3.辯方案情是申請人指警員一直指責她虐兒要她坐牢,期間一名警員的口水噴到她的臉,她用手抹,她的手碰到警員的手指頭,警員立即指控她襲警。她指出從來沒有襲擊過任何警員。 4.申請人現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有關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包括:
5.楊大律師在進一步書面陳詞中就第一法律觀點指出,特別是在處理指控原審法律團隊嚴重失職導致申請人得不到公平審訊上訴時怎樣重審作出清晰的指引,關乎是否許可作供兩方面的問題:一,就著申請人案情事實在原審時被原審大律師制止沒有作供的部分,而申請人說法也包括原審法律團隊無視她的案情。而第二點是原審大律師亦認為 “PLO-1” 是審訊指示,但申請人卻認為不是,這是有爭議的重要性,此爭議是否可讓申請人作供是一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值得終審法院作出指引。 6.而就第二個法律觀點而言,楊大律師特別指出申請人入稟上訴理由時已剔除兩個重要的上訴理由,包括「下降到競技場」及「對記事冊的處理方式」。然而,究竟怎樣才可以撤回整個上訴,特別是申請人有所指控,而原審團隊沒有或沒有充分回應的一些上訴理由,而在一般決定「可信性」原則下,申請人說法明顯較原審團隊說法可信時又應怎樣處理,認為這是值得終審法院考慮,亦是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答辯方的回應 7.首先,就法律觀點一而言,就以「代表律師不稱職」為上訴理由,終審法院在Chan Fat Chu Raymond v HKSAR (2009) 12 HKCFAR 775一案已指出,在調查相關指控時,一般的刑事上訴程序需予以變通,在個別情況下,法庭或有需要聽取口頭證供:
8.而申請方引用的案例HKSAR v 古晉希Apelete Kokou Afla (2019) 5 HKLRD 602,上訴法院亦已指出上訴庭並非聽取審訊的法庭,除非上訴庭認為為了司法公正而必須或合宜,否則它鮮會聽取口頭證供。而就上訴庭決定「代表律師不稱職」指控的調查範圍及上訴庭接收證據的方式,是由法庭而並非申請人決定:
9.答辯方指出申請人所提及所謂法律觀點一,上述案例已清楚表明是否需要上訴人或原審團隊作供視乎情況而定,這並不涉及任何重大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10.而就法律觀點二而言,答辯方指出原訟法院已仔細處理每一項「代表律師不稱職」的上訴理據,包括比對審訊指示及申請人的核心證供,然後才裁定每項上訴理由不成立。換言之,本案根本不涉及「沒有充分回應指控」及「申請人的說法較可信」的情況。而就處理上訴的律師團隊受專業訓練,應有能力自行處理問題及判斷在甚麼情況下需撤回整個上訴,並不需要終審法院給予任何指引。因此,這亦根本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遑論具有「重大」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11.答辯方最後亦指出,申請方再次提出完全沒有良好機會,亦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的申請,再三浪費公帑,答辯人因此申請訟費。 本席的考慮 12.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除非上訴法庭或原審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而法庭在發出證明書前,亦必須信納案中所涉之法律論點「屬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重大」和「廣泛的重要性」屬兩項不同之要求,申請方須證明兩項先決條件均被滿足,法院才能發出證明書。終審法院亦在Lee Kin Pong v HKSAR (1998) 1 HKLRD 182指出,該論點需至少是「可合理爭辯的」。 13.首先,就法律觀點一而言,上訴方主要指就因應原審法律團隊嚴重失職的上訴理由上,在甚麼情況下才可讓上訴人或原審法律團隊作供。在此議題上,如上述終審法院案件Chan Fat Chu Raymond及上訴庭案件古晉希 的案例中,終審法院及上訴庭已清楚地指出就代表律師不稱職的指稱上法庭應如何作出處理,包括要求原審法律團隊作出回應。在本案中,相關的原審法律團隊已恰當地就其回應呈遞誓章予法庭作出考慮。本席經審閱後,認為已可作出相關考慮,毋須進一步要求雙方再作供處理,這情況明顯地視乎個別案情而作出考量,並不涉及任何重大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14.而就法律觀點二方面,上訴方應否或怎樣撤回原審法律團隊沒有及或沒有充分回應的上訴理由,尤其上訴人所述明顯較為可信的情況,在這方面,這亦明顯地是上訴方按其專業判斷下自行作出的考量及處理。同樣地,這必然按個別案件的獨特案情及情況而作出考量,這也明顯地並不涉及任何重大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15.在此情況下,申請人此申請被拒絕。 16.就訟費而言,經考慮後,本席認為可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上訴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許熙晴女士代表 申請人:由林文傑律師事務所延聘的楊若全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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