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海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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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3年12月19日大約下午3時25分,呂女士檢查確定現金港幣4,000元妥善放在該單位,之後離開,離開時她關上鐵閘。

Case No.DCCC 746/2024[2025] HKDC 5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Jan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46/2024

[2025] HKDC 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7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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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海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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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5年1月8日
出席人士:  黃樂欣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司徒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郭熙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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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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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案發在葵盛西邨一個住宅單位。

2.2023年12月19日大約下午3時25分,呂女士檢查確定現金港幣4,000元妥善放在該單位,之後離開,離開時她關上鐵閘。

3.大約下午3時30分,她的鄰居見到被告人離開該單位,於是通知呂女士。她回家發現4,000元不見了。

4.閉路電視拍攝到同日下午3時53分左右,被告人乘搭升降機離開該單位的所在大廈。2023年12月20日,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下他承認一時貪心偷錢。

5.警方從被告人身上檢獲他爆竊涉案單位時所穿的衣物。

6.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他承認進入該單位偷竊,但只偷去港幣大約2,000元,他已經花光偷來的錢。

7.被告人有13次刑事紀錄,包括在1997年10月兩項盜竊,及在2015年7月一次入屋犯法。

8.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呈交了書面陳詞及在庭上補充。他說被告人是一名孤兒,現年50歲,小學程度,他在1978年從澳門來到香港定居。他曾經結婚,但在2015年已經和太太分開,現在被告人和家人沒有聯絡。

9.他在被捕之前是一個物流運輸散工,月入大概8,000元。他的前僱主寫了一封求情信,說被告人工作態度好,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

10.辯方大律師指出,涉及住宅的爆竊案一般量刑起點是3年監禁,他說本案是偶發即興犯案,並沒有精心策劃,亦沒有其他加刑因素,被告人是在沉重生活及經濟壓力之下干犯本案。辯方大律師請求法庭採納一般的3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及給予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

11.入屋犯法是嚴重罪行,涉及到住宅處所的話,即使犯案人是沒有案底及沒有加刑因素之下,一般判刑是3年監禁。本案涉及住宅處所,而且被告人有不少刑事紀錄,包括1997年10月的兩次偷竊及2015年7月的一次入屋犯法,量刑起點定為3年監禁。被告人已經有三次不誠實罪行紀錄,但最後一次的入屋犯法前科距今已經近10年,法庭今次姑且不因為這前科加刑。但要警告被告人,如果再犯盜竊案,法庭必定會考慮加刑。

12.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13.因為以上理由,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2年。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