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鄭楠

Case No.HCMA 984/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Feb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000984/2002

HCMA 984/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984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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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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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2003年2月12日

裁判日期: 2003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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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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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偷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被判罰款800元。上訴人就該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案情撮要

2.案情很簡單。在案發當日上訴人被控方第一證人看到將一盒安全套放入一個黑色膠袋,然後離開了店鋪。控方第一證人在店鋪外面將上訴人截停。上訴人在被警員警誡下,要求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並且解釋說他是「第一次不敢買才偷」。

3.上訴人在作供時稱他在案發時服食了多種藥物,將該安全套放在膠袋後忘記了付款。他未出店鋪已被控方第一證人截停。他說。「俾次機會,是第一次,不敢買才偷」,這句說話是假的。其實他真的是忘記了付款。

4.裁判官在分析案情後,不接納上訴人的講法,裁定上訴人是偷竊了該安全套。

上訴理據

5.今天上訴人並無律師代表。本席給予上訴人多次機會,但上訴人只不過是不斷重覆他自己的講法,說裁判官是應該相信他的;他的確是無心偷,只是忘記付錢。雖然本席不斷向上訴人解釋,在上訴時不是「重審」案件,上訴人必需顯示裁判官在處理該案件時,有犯法律上的錯誤,或者他所作的裁定不受證供支持,以顯示該定罪有不安全、不妥當的地方才可。

6.雖然本席給予上訴人機會,但上訴人只不過不斷重覆他當時是沒有偷竊意圖的。本席有機會看了裁判官經考慮該案案情後所寫的裁斷陳述書。裁判官明白上訴人的講法。他亦考慮了上訴人的答辯情況。最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根本是存心偷該安全套,而不是如上訴人所說,只是忘記了付錢。

裁決

7.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據,指裁判官的裁斷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的地方,亦看不到裁判官有犯上任何錯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潘展平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