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國際財務有限公司 對 佘紀輝前名佘高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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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2025年2月13日,聆案官 麥國昌 對被告人的物業,即英皇道1110號康山花園1座2樓F室(下稱「 該物業 」),頒下絕對押記令。 被告人不服,就該絕對押記令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J 3283/2023[2025] HKDC 53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Mar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3283/2023

[2025] HKDC 5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3年第3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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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海德國際財務有限公司
(OCEAN ALLIED FINANCE LIMITED)
 

被告人 佘紀輝前名佘高湧
(SHAI KEI FAI ANDY FORMELY KNOWN AS SHAI KO Y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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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振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5年3月21日
判決日期: 2025年3月21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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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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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2025年2月13日,聆案官麥國昌對被告人的物業,即英皇道1110號康山花園1座2樓F室(下稱「該物業」),頒下絕對押記令。 被告人不服,就該絕對押記令提出上訴。

背景資料

2.約在2023年2月24日,原告公司與被告人簽訂了一份貸款協議(下稱「該貸款協議」)。根據該貸款協議,原告公司向被告人貸款 $100,000,年利率為47%,分18期償還,還款期由2023年3月24日至2024年8月24日。

3.原告公司指被告人自2023年7月24日起未有按時還款,因此違反了該貸款協議。

4.在2023年8月3日,原告公司提出本訴訟,向被告人追討 (a) 未償還本金 $83,336,及 (b) 由2023年6月24日至2023年8月2日的合約利息共 $4,292.40。

5.在2023年8月24日,被告人存檔《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當中表示他不會就有關法律程序提出爭議,並承認原告公司申索的款項。

6.被告人其後存檔了《表格16》,承認申索的款項為 $87,628.40,即原告公司申索的總金額。在該《表格16》中,被告人聲稱他的負債超過 $1,400萬,但他可以從2023年10月15日開始,每月分期償還 $2,000至3,000給原告公司。 被告人聲稱他曾在2023年8月14日還款 $20,000。

7.在2023年9月21日,原告公司存檔《表格16A》,拒絕被告人的還款提議,但確認了 $20,000的還款。原告公司亦承認在2023年8月2日收到 $100的還款,但原告公司在2023年8月3日提起訴訟時並不知情。

8.由於原告公司拒絕被告人的還款提議,因此法庭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3A命令第10條的規定繼續處理本案,並對原告公司經修訂的申索款項提出質詢。

9.在考慮原告公司對法庭質詢的回覆後,聆案官陸惠雅在2024年6月21日登錄被告人敗訴的判決(下稱「該判決」)。 根據該判決,被告人須支付原告公司:-

(a) $68,816.08;

(b) 由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合約利息,共 $12,317.14;

(c) 按 $68,816.08計算的利息,利息由2024年1月1日起以合約年利率47%計算,直至所有判決款項付清為止;及

(d) $930定額訟費。

10.在2025年2月13日,聆案官麥國昌對該物業頒下絕對押記令。

11.在2025年2月14日,被告人就聆案官麥國昌的決定提出上訴。

12.被告人在《上訴通知書》中提出了兩個上訴理由。第一,他不同意原告公司追索的款項。第二,他聲稱原告公司沒有按放債人牌照規則行事。此外,他又指自己目前沒有足夠資產和金錢還款,希望法庭重新考慮是否`頒下絕對押記令。

13.在聽取被告人的陳詞後,本席駁回被告人的上訴,並命令被告人支付原告公司本上訴的訟費,簡易評定為 $1,000。

14.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

討論

15.被告人書面提出兩點均涉及該判決。在聆訊中,被告人進一步表示,法庭在未給予他任何機會對原告公司的申索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作出該判決,對他不公平。

16.然而,正如本席在聆訊中指出,被告人自己在《送達認收書》中表明他不會對法律程序提出爭議,並在《表格16》中承認了原告公司申索的全部金額。因此,在原告公司拒絕接受被告人的還款提議後,法庭便根據第13A命令第10條的規定,在無並召開任何聆訊的情況下,繼續處理本案。

17.根據法庭紀錄,在作出該判決之前,法庭仔細審查了原告公司提供的證據,並對原告公司在扣除 $20,100還款後的修訂申索金額提出質詢。法庭在滿意原告公司的回覆後,才作出該判決。

18.因此,本席不認為登錄該判決會對被告人構成任何不公。

19.更重要的是,該判決並非由聆案官麥國昌作出的。因此,被告人對該判決的質疑,並不屬於本上訴的範疇。

20.在聆訊中,被告人又表示該物業對他的母親具有重要的情感價值,所以他希望盡力保留該物業。此外,由於他負債累累,故無力償還債務,因此希望法庭重新考慮是否頒下絕對押記令。

21.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0號命令第1條規則,法庭有權向判定債務人的實益權益作出押記令。

22.又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52A 條第(1)款,法庭在考慮是否作出命令時,須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尤其是以下事項的證據: (a) 債務人的個人情況;及 (b) 債務人的任何其他債權人會否因押記令的作出而相當可能蒙受不當的損害。

23.在行使有關酌情權時,(a) 反對作出絕對押記令的舉證責任落在判定債務人(即被告人)身上;(b) 法庭須盡量公正地處理判定債權人、判定債務人及其他無抵押債務人(如有)之間的利益關係;見 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第50/9A/23段。

24.本席認為,該物業對被告人的母親具有重要的情感價值這一點並不構成反對絕對押記令的理由。

25.Ip Hon Nam v Chan Moon Kau [2002] 2 HKC 220,法庭指出押記令雖然名義上是一種執行方式,但它不會立即剝奪債務人對該財產的使用或佔有的權利。當債權人尋求強制執行押記令時,必須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88條以原訴傳票的方式提起訴訟,申請出售令。

26.本席認為,法庭在現階段無需考慮有關該物業對被告人母親的情感價值的問題。即使法庭頒下絕對押記令,被告人及他的家人,包括他的母親,仍然可以繼續居住在該物業內。只有當原告公司根據第88條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押記令時,法庭才需要考慮該問題。

27.此外,被告人以負債累累,無力償還債務為由,反對絕對押記令是本末倒置。正正因為被告人以負債累累,無力償還債務,更需要頒下絕對押記令,以保障原告公可的利益。

28.本席認為被告人沒有提出足夠的理由反對絕對押記令。

  ( 王振強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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