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 Yui 訴 Lee Shu Chi

Case No.DCPI 379/200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Oct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PI000379/2001

DCPI379/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區院傷亡訴訟2001年第379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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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Yui 原告人
Lee Shu Chi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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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黃慶春法官法庭聆訊

日期:2002年10月3日

時間:下午12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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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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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為被告人聲稱他趕著前往工作,所以本席盡快撰寫了本席的裁決書。這便是本席的裁決書。DCPI379/2001。在本案中,原告人已經在本年2月15日取得關於責任上的裁決,換言之,被告人已經在今年2月15日被判需要向原告人負責,而今天的聆訊只是一個評估賠償金額的聆訊。

2.被告人在2000年6月2日曾經毆打原告人,事緣他們有一個爭拗而引起的。這件事是發生於原告人工作的貨倉內。原告人任職倉務員,被告人當時打傷了原告人。而因為這件事件,原告人的傷勢包括:其左側的第六及第七條肋骨折斷,與及其前額受傷致瘀,令到他右側有一個瘀痕;而左眼有滲血跡象。經過腦掃瞄調查,醫生並沒有發現有不尋常的現狀,但原告人一直投訴他有頭暈、頭痛、作嘔作悶,與及他感到左側的胸前痛楚。而這些症狀已經由廣華醫院數份醫生報告書證明為真確。

3.事發時原告人報稱他是61歲,今天的聆訊證明原告人的身分證記載他今年是63歲,但實際上他的真實年齡是68歲。被告人當時事發是38、39歲。

4.因為這件事件受傷,原告人在6月2日入醫院接受治療至到2000年6月8日出院。他繼續有被廣華醫院的醫生跟進,跟進他的醫生是廣華醫院腦外科部門的醫生。而廣華醫院的醫生一直批准他病假直至2000年8月10日。

5.僱員賠償委員會的評估亦證實他的病假有七十二天,同時亦評估原告人喪失工作能力的嚴重性為百分之一點五(1.5 per cent)。原告人亦有向一位骨科專家劉民曾(譯音)(Doctor Richard Lau Man-tsang)醫生求診。劉醫生在2001年4月撰寫了這份報告書,這份報告書證實了原告人曾向他投訴他有頭暈及其左側胸口有病楚,這些痛楚只是在他下樓梯時才感覺到。劉醫生亦繼續指出原告人拿起輕的物件則沒有問題,但他自從受傷後,便不敢拿取重的物件,重的物件會令到他的肋骨產生痛楚。劉醫生繼續指出原告人的復原情況算是令人滿意,他可以自由行動,他的步伐正常,並且可以蹲下。當他呼吸時,他的胸口並沒有痛楚,但當醫生按他左側下方的肋骨時,他便感到不舒服。劉醫生亦曾經替原告人做過一個X光掃瞄,發現原告人左側有兩條肋骨曾經裂開,替他檢驗時,這些肋骨的裂開已經復合,但復合得並不完美。劉醫生繼續指出原告人頭部的傷勢曾經有撞瘀。根據劉醫生的診斷,他的肋骨的傷勢痊癒得相當令人滿意,但原告人所聲稱的不適,即他感到胸口肋骨的不適,將會是永久性的。

6.廣華醫院的腦外科醫生亦有提及過,原告人是因為頭部受傷,證實他有一個腦震盪候群症的症狀,這便是引致原告人現在所投訴他有頭暈及頭痛的感覺。但廣華醫院的醫生亦有指出他的腦震盪候群症可以治癒的機會非常高。

7.在劉醫生的報告書中,他認為原告人的傷殘程度大約為全身、整個人的百分之三,他認為原告人可以回到工作崗位,他可以做的工作例如信差、看更、倉務員等等,而那些工作是不需要負責搬運重的貨物,他才能夠應付。根據劉醫生的意見,因為原告人的年紀 ─ 當時向劉醫生求診時是62歲 ─ 他應該比較困難地尋找一份長久的工作。他亦提出原告人應該有九個月的病假,而原本醫生所批准給他的病假並不足夠。

8.對於賠償金額的問題,原告人經過他的律師李律師要求,在賠償他的痛楚、苦楚及身體不便的賠償是150,000元。根據本法院的一宗先例,由郭靄誠法官在陳偉良(譯音)訴毛尚華(譯音)等 (DCPI166/2001)一案於2001年10月8日所作出的裁決,在那件案件中的原訴人很明顯是受了比本案中的原告人更嚴重的傷勢,因為那件案件的原訴人是斷了五條右側的肋骨及三條左側的肋骨,他的傷勢不但位於胸口及頭部,而且腹部亦有受傷。而根據那宗案例,該案中的原告人亦受了腦震盪候群症,但郭法官在其裁決書中指出這種症狀可以繼續接受醫治及輔導而完全康復。在那件案件中,郭法官的裁決是賠償180,000元給原告人,作為他所受的苦楚、痛苦與及生活上不便的賠償。

9.在本案中,原告人當然所受的傷害比李定林(譯音)一案 ─ 即在1980年《香港法律季刊》第657頁 ─ 所定下的嚴重損傷的一項列比較輕。而本席亦參閱過另外一件案的先例,這件案件是在1999年"Hong Kong Law Report and Digest" 《香港法律年刊》及在"alert service" 中HKEC394/1999那件案件衛青楓(譯音)訴 梁友男(譯音)與其他 t/a Long River Restaurant & Co. (HCPI825/1998) ─ 這件案件是由原訟庭關聆案官作出賠償評估,頒發裁決的日子是1999年10月15日 ─ 關聆官判令賠償給該案中原告人100,000元,作為其痛楚及生活不便的賠償。這位原訴人是一位62歲的女子,她因為工作關係跌傷,而將她的左側左上臂的臂骨跌斷,與及左右腳亦被灼傷,到了聆訊當天她仍然受到左側肩膊輕微、輕度的痛楚,而且在她的左大腿留下永久性的灼傷疤痕。

10.在本案中,原告人左側肋骨的痛楚,根據醫生的報告書,可能會是永久性,雖然他只是下樓梯時才感到痛楚,與及他拿起重的物件時會感到痛楚,但這可能是一個永久性的現象。而且他更感到頭痛、失憶、失眠,根據醫生的報告,這是由於他受過腦震盪候群症所致。但廣華醫院的腦外科醫生的診斷顯示,他復原的機會是良好。

11.既然沒有一個比較新的跟進報告書,本席只可以根據目前所有的醫學報告書來裁決。本席接受廣華醫院腦外科專科醫生的意見及劉醫生提及原告人關於他胸口、肋骨痛楚之意見,因此,本席裁決他在這方面所接受的痛楚、痛苦及因受傷而導致生活不便所得的賠償應該為120,000元。

12.至於原告人因為受傷而喪失工作直至審訊當天,本席接受李律師(原告人的律師)的計算,根據他7,500元的月薪計算,七十二天的病假是18,000元。另外,他在病假完畢之後應該可以找到一份工作,而這份工作大約可賺取6,000元的月薪,所以他在工作上的收入損失每月1,500元,本席亦接受這一點。而他一直至到今天審訊,加上七十二的病假18,000元,他所應得的薪金為56,400元。

13.至於以後所損失的工資,根據原告人今天所作的證供,他真實的年齡是68歲,雖然他的身分證記載他是63歲,實際上如果他用真實的年齡去尋找工作,他能夠找到工作的機會非常低。但若以他身分證的年歲63歲,而他受傷當天有一份正當的職業,而且如果不是因為被被告人打傷,他應該可以繼續工作。所以本席考慮過他應該以受傷當天之後擁有的工作能力,用三年為基數。既然至到今天經已二十八個月,三年是三十六個月,所以他所應得的應該是八個月的賠償,這八個月是以他受傷後的收入只得6,000元計算,因此,他的損失是每月1,500元,八個月則為12,000元。

14.因為當時公積金經已生效,所以由僱主及他所供而他所應得的是每年百分之五,而他直至今天所損失的是1,650元。由今天開始計算,本席計算他有八個月的損失,這八個月即等如12,000元,12,000元的百分之五,公積金為600元,所以公積金上的損失一共是2,250元。

15.至於特別賠償方面,原告人與被告人已經達成一個協議,就是醫藥費方面的損失為5,368元及交通費為807元,這是雙方同意的賠償。

16.至於損失工作能力這一項,的而且確,雖然被告人的年紀實際上經已達致68歲,但當天他是有工作能力的,因為他有一份正當的職業。而醫生亦證明原告人喪失了百分之三的工作能力。在這方面,本席雖然不接受原告律師所指他應該有三個月的賠償,即18,000元,但本席接受他應該得到一筆款項的賠償,是賠償他以後喪失百分之三的工作能力,本席計算為10,000元。

17.將上述全部數目 ─ 在賠償痛苦、苦楚及生活上不便方面的120,000元,審案前薪金的損失56,400元,以後收入、工資的損失12,000元,公積金方面的損失2,250元,特別賠償醫藥費5,368元及交通費用807元,與及他損失永久性的工作能力10,000元 ─ 加起來,本席計算為206,825元。這是被告人須要賠償原告人的款項。

18.另外,利息方面,一個普通的賠償金額是百分之二,由入禀申索書當天(即2001年12月12日)開始計算,這百分之二便是賠償其痛楚、生活不便的120,000元而言。另外,特別賠償方面,包括醫藥費及交通費,是法庭裁決賠償的利率的一半,是由發生這件事件當天開始,即2000年6月2日開始計算,直至今天。而今天以後的利率應該是法庭所定的利率,直至全數交付之後為止。

19.李律師提出原告人的僱主之保險公司曾經協議支付28,363元給原告人,原告人今天所得的賠償則應該減去這一項款項,換言之,即餘下178,462元。

20.至於堂費方面,勝訴一方應該獲得堂費,由被告人支付。如果雙方不可以達成協議,便需要經由法庭跟律師去評估。而因為原告人是接受法律援助,他自己的訟費便由法律援助署根據法律援助署的法例去評估。

區域法院
黃慶春法官

出席人士:法律援助署律師Mr N. LEE,代表原告人

被告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