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PI 2595/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April 2025.
2. 本案中,原告人受僱於被告人擔任病人服務助理期間,使用榨水桶為地拖榨水時意外受傷。有關意外同時涉及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2016年第2788號(“ 僱員補償案件 ”)。原告人承認她在僱員補償案件中已獲發僱員補償金港幣306,850.16元,而被告人則表示其已經就僱員補償案件預付賠償金港幣319,089.73元給予原告人。代表被告人的陳繼強大律師(“ 陳大律師 ”)表示,在不承認原告人聲稱的意外發生情況及傷勢和無損雙方於本案利益的前提下,被告人已在僱員補償案件中承認了責任,而雖然被告人預付了補償金,但僱員補償案件的實際補償金額仍有待法庭於該案經聆訊後評定。僱員補償案件於本案審結前暫時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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