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Oceanic Building 訴 Je Kin Ming and Rong Hai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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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000233/2002 LDBM 233 OF 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02年第233宗 ---------------------
--------------------- 主審法官:容耀榮法官 審訊日期:2003年3月5日 宣判日期:2003年5月16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答辯人是涉案大厦頂層一單位的業主,因室内入牆水喉出現渗漏,較早前聘用水喉匠處理有關問題,並採納了該水喉匠所提議的一個較便宜的修理方法。這個方法是放棄修理入牆水管,從天台接駁另一外露喉管而代之; 因為不用拆牆,可省回答辯人數萬元。申請人立案法團認為這個接駁方法,違反了公契附表二內的第4、13和14條條款。 2.附表二第4條禁止個別業主一系列的行為,申請人所指摘的只是其中一項, 見申請書第6 段,就是答辯人擅自改動了大厦喉管或水管。答辯人否認有改動過大厦的喉管。他聲稱新安裝的喉管的接駁處是在他私人天台內, 而新裝喉管是沿他的私人天台走,再攀過一矮牆再沿外牆入屋。在天台公用部份的供水喉管他沒有改動,多年前在他買入這住宅時,那些喉管本來就是這樣的。本席接納他的証供,其實對此申請人也是沒有爭議。 3.安設在天台公用部份的喉管,當然就是附表二第4條所指的大厦設施,前任業主若改動過,作為繼任業主的答辯人是有法律責任去撥亂反正,把供水管回復原狀。這是因為此項公契上的責任,是跟據業權轉移落在現任業主身上。答辯人自己沒有改動喉管,這答辯理由雖不成立,但還要看這些喉管是否事實上被改動過。 4.申請人未能提供任何確實証據,以証明原本喉管的狀况。申請人的唯一的証人是管理公司一位職員,1997年她才到任管理涉案大厦,喉管若有改動也是她到任很久之前的事,她根本不知道原本的喉管的分佈情况。 在作供時,她之所以說知道,是依靠一份天台平面圖,上面用顏色線註明原本喉管的位置。在本席澄清這文件的來源時,才發覺這文件是來歷不明。這平面圖原是影印本,後經不知名有心人士加上附註,以說明原本喉管的位置。在此情况下,這份加工的平面圖便不能成為獨立証據。沒有証人、沒有文件証據下,申請人未能証明現時設在天台公用部份輸水到答辯人的單位的喉管與原本的位置不同,所以亦未能証明喉管有改動。 5.在答辯人的私家天台上的喉管則不屬於附表二第4條所指的大厦設施,雖然據此條款,答辯人在改動私家喉管時也不能影嚮整体的供水情況,但申請人郤沒有提出任何証據,以証明大厦供水系统、情況受到影嚮。 6.基於前述理由,本席裁定答辯人沒有違反公契附表二第4條。 7.申請人指摘露於外牆的一段水管改變了大厦外觀,違反了公契附表二第13條。看過了有關照片,本席認為此喉管沒有改變大厦外觀,所以裁定答辯人沒有違反公契附表二第13條。 8.至於違反附表二第14條的指摘,本席認為該附於外牆的一段水管是外牆上的固定附屬物,擅自安裝是違反此條款。答辯人辯稱,因為申請人批准了他的搭棚申請,所以他就不是擅自安裝此喉管。本席認為批准搭棚和批准安裝喉管是两回事,申請人從沒有批准答辯人安裝此喉管。答辯人確有違反此條款。 9.頒發有關禁制令與否是本席的酌情權。沒有証據顯示這宗訴訟如答辯人所指,是針對他一個人而放過其他人;或因其他原因對他做成不公。 10.本席就此頒下禁制令飭令答辯人拆除附於外牆的水管,並恢復外牆原狀。申請人可獲訟費,此臨時訟費命令6星期後轉為正式命令,之前提出申請更改除外。至於申請人要求的其他濟助,本席認為不適合和不必要。
申請人:由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代表 第一指明答辯人:親自應訊 (無律師代表) 第二指明答辯人:由第一指名答辯人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