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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96/2023, [2025] HKCA 390
原案件: [2023] HKDC 7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刑事上訴案件2023年第96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9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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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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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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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 |
| 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4年11月7日、 2024年12月 2日 及 2025年 1月 13日 |
|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5年1月25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5年4月28 日 |
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 申請人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判處入獄27 個月。本庭在2024 年8 月22 日,拒絕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案件之背景和爭議詳見本庭於2024 年9 月27 日頒發的《判案理由書》,在此不贅。
2. 2024年12月6日,申請人存檔《動議通知書》,逾期提出申請要求本庭批准延展存檔前述《動議通知書》的時限,及證明案件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便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1]。根據《實務指示 4.3》訂下的時限計算,申請人的證明書申請已逾期近兩個月。
3. 2024 年12 月24 日,申請人存檔誓章,以解釋逾期申請的原因,並要求本庭批准延展存檔闡述《動議通知書》的期限及證明案件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便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4. 答辯人反對該申請。
5. 本庭以書面方式處理本申請,雙方已存檔書面陳詞。
申請人擬提出的法律問題及陳詞
6. 申請人解釋,他是在《判案理由書》頒布後數天才收到法庭通知,由於他是在囚人士,尋找獨立法律意見及研究判詞均需時間,故無法在七天內提出申請。
7. 申請人另外提出的理據,包括:
(1) 在原審時,控方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2]、該片段的截圖 [3]、失竊地點的相片[4]、申請人住所及從該處所檢取物品的相片[5]、以及顯示申請人的相片[6],均未有控方證人佐證,講述製作及索取過程,違反了普通法所重視的口述原則。因此,原審出現重大程序錯誤,對申請人極其不公;
(2) 上訴法庭已認同,PW8所稱,從申請人家中搜出的兩條鎖匙可以開啟被竊分行的大門的證供,屬傳聞證供;法庭不應單憑藉PW1及PW2以外表特徵及走路姿勢,來辨認閉路電視中的疑人為申請人。本案其餘的所有證據不足以將其定罪。
討論
8. 答辯人正確指出,申請人提出的理據只是針對控方證人和證物可靠性的事實問題,根本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證物 P1、P2、P1A、P2A、P8(1)-(10)、P8(11)-(31)、以及P8(32)-(34) 全是以承認事實的方式呈堂[7],無需再傳召證人就證物鏈連貫性作供。本庭在《判案理由書》亦清楚指出,即使剔除了兩條鎖匙的傳聞證供,本案還有大量其他證供,包括PW1和PW2對申請人的辨認證供和在申請人家中搜出屬於失竊分行的物件,及其他環境證供,可供定罪。原審法官在作出PW1和PW2對申請人的辨認可靠和可信性的裁斷時已考慮辯方的陳詞及給予自己法律所需的指引。
判決
9. 申請人提出的理據只是針對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並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本庭不批准其逾期申請,拒絕就申請人擬提出的理據頒發上訴許可證明書。
| (彭偉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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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敏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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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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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谷敏兒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
[2] P1、P2
[3] P1A、P2A
[4] P8(1)-(10)
[5] P8(11)-(31)
[6] P8(32)-(34)
[7] 答辯人的陳詞大綱,第8段;上訴卷宗第13-14頁,承認事實第2、3、5-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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