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素豪 對 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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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25年4月9日剔除原告人2024 年10 月14 日的傳票及撤銷他向本庭提出針對陸啟康法官2024 年10 月14 日的命令的上訴許可申請。 本庭判決的理由是原告人未獲陸法官給予上訴許可,故此他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的傳票是違反本庭2019 年9 月16 日「限制上訴令」的內容。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MP 195/2024[2025] HKCA 38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9 Apr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195/2024

[2025] HKCA 3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24 年第 195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12年第3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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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方素豪  
   
被告人 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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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判案書日期: 2025 年 4 月 29 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25年4月9日剔除原告人2024 年10 月14 日的傳票及撤銷他向本庭提出針對陸啟康法官2024 年10 月14 日的命令的上訴許可申請。 本庭判決的理由是原告人未獲陸法官給予上訴許可,故此他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的傳票是違反本庭2019 年9 月16 日「限制上訴令」的內容。

2.原告人現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就2025 年4 月9 日的判決給予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上訴。本庭認為原告人提出的申請是毫無理據、浪費法庭資源,亦不符合《高等法院規則》「該《規則》」第1A 號命令所定該《規則》的基本目標,例如:

1)  提高須就在法庭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而依循的常規及程序的成本效益;

2)  確保案件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速有效處理;

3)  提倡再進行法律程序中舉措與案情相稱及程序精簡的意識;

4)  確保在訴訟各方達致公平;

5)  利便解決爭議;及

6)  確保法庭資源分配公平。

3.本庭現根據該《規則》第1B 號命令第2 條規則主動行使該《規則》第1A 號命令第4 條規則賦予本庭積極管理案件以達成該《規則》的基本目標的權力,剔除及撤銷原告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林雲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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