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科霖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478/202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April 2025.

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5.59克可卡因 [1]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478/2024[2025] HKDC 62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Apr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78/2024

[2025] HKDC 6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47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科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日期:  2025年4月10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韓蘊善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律師事務所的林宛瑩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5.59克可卡因[1]

案情

2.被告同意以下簡述的案情 。

3.2023年12月30日0142時左右,警務人員在旺角洗衣街近弼街交界設置的路障,截停登記號碼KM2638的士檢查。被告是的士乘客,坐在後座乘客位。

4.經搜身,發現被告人戴着腰封。在腰封內發現共36個膠袋,載有控罪所指的毒品。此外,警方在被告身上檢獲一部流動電話及港幣5,770元。

5.被告隨即被捕,罪名是 “販運危險藥物”。被告於警誡下說:「我因為爭人30幾萬屋企負擔又大,先所以賣毒品搵快錢。」被告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販運案中毒品,但拒絕透露賣家身分。被告聲稱尚未賣出任何毒品,身上檢獲的金錢屬於他本人所有,他有吸食可卡因及氯胺酮的習慣。被告又聲稱不認識案中的士司機,只是從竹園邨乘搭的士到旺角。

6.案中檢獲的可卡因估計市價為港幣5,620元。

7.案發期間,被告管有案中檢獲的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

刑事定罪記錄

8.被告有兩項刑事定罪紀錄: 襲擊他人至身體傷害罪(2021年7月被判10星期監禁)和藏有毒品罪(2022年4月被判入戒毒所)。

求情

9.代表被告的林律師在求情時指,被告現年41歲,教育程度為中四,被捕前於麻雀館工作。被告已離婚,與前妻育有一名6歲的兒子。被告已於早年與前妻失去聯絡,被告是兒子的主要照顧者,兒子患有哮喘病。被告犯下本案後,照顧兒子的重擔落在被告的母親身上。

10.被告的母親現年已78歲,患有脊柱側彎及骨質疏鬆,又因雙膝退化,進行手術後行動不便,至今仍需定時覆診。於2025年2月份,被告母親因患上甲型流感需要住院留醫觀察。

11.被告因為收入不定,一時誤信損友,錯誤認為透過犯案能賺取快錢,填補過往滾存的債務,因而犯案。

12.被告的父親於被告還押期間離世,被告曾兩次申請保釋希望送父親最後一程,亦希望能照顧患病的母親,但申請被拒,令他十分後悔。被告決心改過,不會重蹈覆轍,因為他害怕失去與母親及兒子相處的時間,決意出獄後重新找一份新的工作,遠離之前認識的朋友,盡兒子及父親的責任。

13.被告親筆撰寫求情信。他描述自己一時糊塗和愚蠢沒有想清後果而犯事。對於母親要獨自一人面對丈夫離世又要照顧孫兒,被告感到差愧。

14.林律師指根據HKSAR v Huang Ruifang CACC 106/2022案, 販運10 克以內的海洛英或可卡因的量刑基準是 2至 5 年監禁。涉案5.59克可卡因可處3年8個月監禁。

判刑

15.本席已考慮了案情、求情陳詞以及相關案例。

量刑起點

16.本案涉及5.59克可卡因,據上訴法庭頒下的量刑指引,本席以3年8個月為量刑基準。

刑期扣減

17.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被告在求情信懇求法庭從寬處理,並提及家人的現況。本席需强調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犯案者一旦被捕,都會預期給法庭予以嚴厲處置。被告在犯案前理應想到一旦入獄便無法照顧母親和兒子,他現在不能以此奢盼法庭從寬處理。事實上,他曾嚐牢獄之苦,但仍冥頑不靈,犯下此嚴重罪行,現需再次入獄,實為咎由自取,可惜的是家人因而被連累。

總結

18.經扣減和整合刑期之後,被告被判入獄29個月。

( 王詩麗 )
區域法院法官


[1]  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4(1)(a)  及(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