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耀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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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585/1999 HCMA 585/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585號 (原本案件編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9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宗鍔 聆訊日期: 1999年8月6日 判書日期: 1999年8月6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本案上訴人於1999年4月28日在新蒲崗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遵照交通燈號罪名成立。案情透露,上訴人於案發時從大角咀必發道左轉入松樹街,不理會松樹街的管制交通燈已亮起紅燈,繼續前行並左轉入塘尾道。上訴人此舉被在松樹街尾隨的交通警員看見,因而遭到告發。上訴人在原審裁判法院否認控罪,指有關警員實乃位於塘尾道,亦即松樹街管控交通燈位置之後,故該警員無可能看見及確定上訴人衝紅燈。原審裁判官沒有接納上訴人的說法。 2上訴人所持的上訴理由,就是原審裁判官不應在懷疑有關警 員可能作供不實的情况下,仍然相信警員對上訴人的不利指證。上訴人並引述原審裁判官當日庭上宣判的說話如下:
3本席認為,此案的關鍵在於涉案警員在案發時的位置。倘若警員所說其位置或其如何抵達該位置有疑點,原審就不宜在沒有其他有力的證據支持的情况下將上訴人定罪。原審裁判官宣稱,即使警員在此關鍵處「有少少講大話」,都不影響其證供的可靠性。本席覺得此說不足取,其據此所作的裁決不穩當。因此,本席決定上訴得直,將上訴人的定罪及判罰擱置。
李家潤高級政府律師及黃志偉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 上訴人無法律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