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耀南

Case No.HCMA 585/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Aug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000585/1999

HCMA 585/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585號

(原本案件編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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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黃耀南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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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宗鍔

聆訊日期: 1999年8月6日

判書日期: 199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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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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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上訴人於1999年4月28日在新蒲崗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遵照交通燈號罪名成立。案情透露,上訴人於案發時從大角咀必發道左轉入松樹街,不理會松樹街的管制交通燈已亮起紅燈,繼續前行並左轉入塘尾道。上訴人此舉被在松樹街尾隨的交通警員看見,因而遭到告發。上訴人在原審裁判法院否認控罪,指有關警員實乃位於塘尾道,亦即松樹街管控交通燈位置之後,故該警員無可能看見及確定上訴人衝紅燈。原審裁判官沒有接納上訴人的說法。

2上訴人所持的上訴理由,就是原審裁判官不應在懷疑有關警 員可能作供不實的情况下,仍然相信警員對上訴人的不利指證。上訴人並引述原審裁判官當日庭上宣判的說話如下:

“被告係指出,檢控證人關於佢巡邏嘅路線,同埋時間,又話由大角咀,又話去旺角,咁各樣呀咁,但係呢種咁嘅指出,對於個案情本身關係就唔係咁大,唯一一個關係就係話,檢控第一證人嘅誠信嗰方面係受到被告所質疑。但即使檢控證人講嘅時間上,或者佢巡邏位置嗰方面,有唔係太清楚嘅地方,雖然佢都解釋到,但係咁樣,亦係唔等於係被告係--對唔住,檢控證人係有講大話嘅成份嘅。即使佢講得唔準確,或者甚至乎擺到最高,佢有少少講大話,我亦都唔會因為咁係擺太多嘅重量落去佢個可唔可靠性嗰一度嘅。我亦都係接納由事發到到家已經成五個月嘞,檢控證人係唔係記得咁清楚佢個路線、用幾多時間行邊條路,就係我諗一般常人都正如檢控第一證人咁,未必係可以記得咁清楚嘅。”

3本席認為,此案的關鍵在於涉案警員在案發時的位置。倘若警員所說其位置或其如何抵達該位置有疑點,原審就不宜在沒有其他有力的證據支持的情况下將上訴人定罪。原審裁判官宣稱,即使警員在此關鍵處「有少少講大話」,都不影響其證供的可靠性。本席覺得此說不足取,其據此所作的裁決不穩當。因此,本席決定上訴得直,將上訴人的定罪及判罰擱置。

(李宗鍔)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李家潤高級政府律師及黃志偉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

上訴人無法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