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uyen Quang Vu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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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68/2024 [2025] HKDC 6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76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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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控罪控告被告一人,涉案物件為5個水錶($465)及5支水管。 案情顯示 2024年1月4日凌晨3:37 分 2.一隊警務人員在九龍城賈炳達道與啟德道交界巡邏,發現被告及一名男子,在沙埔道後巷徘徊,形跡可疑。 3.警員7417因此作出監視,當警員7417在20米的距離外接近被告及該名男子,用電筒照射他們,被告立即將背包卸下,拋在地上。被告及該名男子站在一起,面向防煙門,隨後,兩人急步行向賈炳達道,警員7417立即追截。 同日3: 38分 4.警員7417將被告及該名男子截停,兩人對警員7417的詢問保持緘默。警方發現被告的外套及長褲上有水漬。 5.經調查後,在防煙門附近地上發現背包及5段鐵水管、水管的切口整齊。 6.背包裏發現以下物品:-
2024年2月15日 7.警方進行實地考察,發現該建築物是待清拆,前門有綠色安全網遮蓋,沒有門鎖。在2樓發現失去五個水錶及連接的鐵水管。 刑事定罪紀錄 8.被告自1991至2018年, 有七項定罪紀錄,三項非法入境罪,兩項違反遞解令,所有紀錄與本案盡不相同。 求情 9.被告現年56歲,已婚,育有三名成年兒子,家人在越南居住。被捕前無業,是一名越南籍人士,於1990年代,以難民身份逗留香港,現時是一名酷刑申請者。 判刑 10.辯方認同非入屋犯法罪,一般判刑為兩年六個月。 11.辯方指出竊案地點為代拆之空置樓宇,本席看過有關相片,認同辯方說法。五件水錶總值為$435,並非高價值物件。被告犯案時,認為這些物件可能被棄置,基於經濟困境而犯案。辯方進一步指出,本案的犯案情節與環境,與一些機會主義小偷犯案的情況差不多,不涉及有組織或有預謀地犯案。故此希望法庭因應案件的背景,將刑期的量刑起點下調。 12.在HKSAR v Lee Chiu Yui [2014] HKCU 2388 第11段的判詞指出 :
13.本席同意,基於犯案的地點是一座代拆的樓宇,被盜的財物價值約400多元,量刑可以調低。本席採納兩年為起點。 14.另外,本案有加刑的因素:-
15.本席認為合適的加刑幅度為6 個月,總刑期達致兩年6 個月(即30個月)。 16.被告承認控罪,可得三份一的扣減,刑期減至20個月。 17.下令被告入獄 2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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