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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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許可申請人(上訴申請人)蘇進飛承認糾黨行劫,被區域法院法官判入獄四年。上訴申請人不服原判,現由鄧大律師請求本庭許可他作出上訴。

Case No.CACC 197/199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197/1998

CACC 197/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 1998 年第 197 號

(原本案件編號: 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1998 年第 1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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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答辯人
(原告人)
蘇進飛 上訴申請人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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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廖子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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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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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廖子明宣讀判案書:

1. 上訴許可申請人(上訴申請人)蘇進飛承認糾黨行劫,被區域法院法官判入獄四年。上訴申請人不服原判,現由鄧大律師請求本庭許可他作出上訴。

2. 剔除小節不需要特別提及外,本案案情只是:上訴申請人糾黨搶劫。他與兩名男子在街上用武力行劫事主引致流血,從事主身上劫去十八包鑽石。上訴申請人在這次糾黨行劫事件中只是負責「睇水」,即是「把風」。他只分得六千元。

3. 鄧大律師代表上訴申請人提出兩個上訴理由:第一:暫委法官馬保華不應調整巫港生案件內的量刑指引;第二:法官當時沒有因為上訴申請人曾協助警方而給他一個折扣。原審法官當時不單提及一九八一年巫港生案件,還遵循巫港生案件的量刑指引。暫委法官在區域法院判刑時並且提及上訴法庭在一九八八年陳發揚一案曾評論量刑指引可隨劫案上升的趨勢調整。雖然搶劫案件在本港有上升的趨勢,但他認為很遺憾量刑的指引並沒有隨着向上調整。暫委法官指的當然是上訴庭還沒有調整量刑指引。在作調整刑期方面,鄧大律師十分正確地指出原審法官是沒有確實表示他有否參考一九八八年的案例。不過在判詞內,原審法官很清楚指出刑期起點由五年增至六年的原因是包括當時財物的價值和他的同黨毆打事主致流血。本庭認為從整體判詞看來,原審法官增加量刑起點是有根據的,而且增加刑期起點由五年至六年亦不是明顯過重,同時也沒有犯法理上的錯誤。所以,本庭認為第一點上訴理由不成立。

4. 至於第二點上訴理由所投訴的一點,它不可以說是原審法官的錯誤,因為鄧大律師今天向本庭透露的詳細資料顯示,當時上訴申請人並沒有請原審法官在這方面考慮。事實上,上訴申請人曾向警方提供一名同黨的名字。這名同黨的姓名是鄭偉明。根據上訴申請人提出的資料,鄭偉明已被警方拘捕。

5. 據上訴申請人的律師,鄧大律師向本庭的陳詞稱:鄭偉明於認人時沒有被受害人認出,同時鄭偉明被警方接見時亦沒有供認他本人有干犯這宗案件。但至於警方為何沒有起訴鄭偉明,上訴申請人經鄧大律師向本庭陳詞稱他本人亦不大清楚。

6. 梁兆基副刑事檢控專員亦很公平地接受當時審訊的情形並不是十分明朗,而現在控方亦不能直接地否認今天上訴申請人提出的資料。在這樣情形之下,上訴申請人的刑期是應該酌減的。

7. 本庭認為上訴申請人因與警方合作和提供有關資料,應該獲得一年刑期的扣減。所以,本庭許可上訴申請人作出上訴,以他的申請當為正式上訴,根據第二個上訴理由本庭批准他上訴成功,撤銷四年的刑期,將四年的刑期減為三年。所以,上訴人應服的刑期是三年而不是四年。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陳兆愷 法官廖子明 法官梁紹中

上訴申請人(被告人): 法律援助署委派鄧漢標大律師代表

上訴答辯人(原告人):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兆基及高級政府律師陳廣池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