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Wing Tung 對 C & J Cake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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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 「 該條例 」 )第9、10和10A條,就一宗於2020年7月21日發生的工傷意外向答辯人作出僱員補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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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26/2021 [2025] HKDC 7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1年第26號 -------------------- 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各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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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1.申請人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該條例」)第9、10和10A條,就一宗於2020年7月21日發生的工傷意外向答辯人作出僱員補償申請。 2.答辯人缺席審訊。答辯人前律師代表,倪子軒律師行,於2024年9月2日獲法庭批准終止代表答辯人,自此答辯人開始自辯並缺席聆訊。 3.本案的申請人早前移居英國,因傷患引起的經濟困難不能回港出席聆訊,於本聆訊中缺席作供,僅由律師代表繼續審訊。本審訊中法庭將不依賴申請人2024年6月24日的證人陳述書。 背景 4.在意外發生時:
5.意外發生當日,即2020年7月21日下午約2時47分,申請人在工作期間清洗烘培用品時被熱水灼傷右手。 申請人依賴的證據 6.由於本案申請人因受傷未能出庭作證,申請人依賴答辯人的閉路電視、即時紀錄或客觀證據等傳聞證據進行申請。 7.根據香港法例第8章《證據條例》第47條,在答辯人沒有表示反對及法庭認為公正的情況下,可信納申請人提供的傳聞證據。 8.根據答辯人的CCTV即時錄影,申請人於2020年7月21日下午約2時47分6秒在工作期間清洗烘培用品時被熱水灼傷右手。於同一刻,申請人的右手向後縮,隨後用凍水沖洗傷患。 9.根據申請人提供的「定康醫務中心」醫療報告,申請人於意外當日的下午約3時30分第一次就醫。報告指出關於就醫內容的歷史“She was scald by hot water while at work, likely related to the alledged accident.”以及傷勢診斷 “Redness, feel hot and lister and painful of right hand.” 10.申請人自2020年7月至2021年間接受多次治療,包括:
11.根據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於2023年10月24日簽發的覆檢評估證明書、即《表格7》,申請人受傷情況為「右手燙傷受傷引致參與的疼痛,感覺異常及右拇指指骨與掌骨之間的主動關節活動幅度下降」。由於受傷而獲發病假期間由2020年7月21日至2022年5月27日(非連續),共146天。由於受傷致使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6%。 答辯人案情 12.雖然答辯人未出席本次聆訊,但在其有律師代表期間,於2021年7月16日向法庭存檔《回答書》以及《收入列表》。 13.根據答辯人提交勞工處的《表格2》,意外時申請人正在進行清洗器具的工作,由於忘記了正在放熱水,右手被熱水灼傷。 14.答辯人於《回答書》第三段(ii)指出,申請人被指派的工作僅限於打蛋, 並於《收入列表》中指出,申請人於2020年7月20日開始受僱於答辯人,2020年7月20日及7月21日的日薪為HK$300。 15.鑑於答辯人對申請人在工作期間受傷的情況沒有爭議,本審訊所需要處理的事項只餘下對補償金額評估。 補償金額 申請人在該條例下的「每月收入」 16.鑑於申請人在意外時僅替答辯人工作了兩天,本庭依賴答辯人提交的《收入列表》中的每日收入HK$300作為計算每月收入的基礎進行以下裁定。 17.該條例第11(2)條訂明:
18.根據香港統計處《工資及薪金總額按季統計報告》表格8,及該條例第11(2)條,一名廚師的平均每月工作日數如下:
19.根據上述數字,意外發生前的12個月廚師的每月工作日數約為25.25天。 20.本席考慮因申請人的工作內容涉及食材準備工作,採納申請人提出的廚師工種作為計算基礎而非「其他非生產級」行業作為參考。 21.本席因此裁定,申請人於意外發生時的「每月收入」為$7,575(HK$300x25.25天)。 第9條 22.申請人在意外發生時24歲。該條例第7(1)條規定的補償乘數應為96。 23.本席接納《表格7》的評估,即申請人的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為6%。 24.該條例第9條的補償金額,為月薪x月數x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比。 25.因此,第9條下的補償應為:HK$7,575 x 96 x 6%=HK$43,632.00。 第10條 26.該條例第10條的補償金額,為月薪x病假期x 4/5。有關病假期一般不應多於24個月(如法庭批准,最多可延長至36個月)。 27.《表格7》評核申請人因受傷而須缺勤的期間為2020年7日21日至2022年5月27日當中的146天。申請人採納《表格7》作為第10條的索償證據。 28.在沒有實質爭議的情況下,本席接納申請人的有關證據。 29.因此,第10條下的補償應為:HK$7,575 x 4/5 x 146/30=HK$29,492.00。 第10A條 30.申請人因為意外,曾經到過伊莉沙伯醫院及另外多間診所接受康復治療,所支付的醫療費用總額為HK$7,290。申請人提交了有關收據作為支持該金額的證據。 31.在沒有實質爭議的情況下,本席接納申請人的有關證據。 32.該條例的第10A條及附表3訂明了醫療費用每天上限為HK$300。 33.申請人提交的醫療費總列表為HK$4,579 + GBP 50,因2020年8月2日及2020年12月11日的費用總額超過 HK$300,申請人於該兩日只申請HK$300。2025年3月22日的醫療費因非來自香港註冊醫生,申請人不對該費用作申請。 34.本席接納有關證據及計算方法,裁定第10A條下的補償應為 HK$4,579 – HK$280 – HK$200=HK$4,099.00。 補償金額評估概要 35.綜合以上裁決,補償金額為:
利息 36.除補償金額的本金外,申請人可得利息。意外發生當日(即2020年7月21日)直至本判決日,以判定利率的一半計算。判決日之後的利息以判定利率計算,直至完全支付為止。 訟費 37.訟費方面,答辯人應支付申請人本案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若各方未能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38.而申請人自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勞氏律師行延聘潘定邦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