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syfil International Co. Ltd. 訴 林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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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00030/1999 HCSD30/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申請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案件1999年第30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1999年12月2日 判決日期:1999年12月2日 ---------------- 判 決 書 ---------------- 1. 林磊明先生是本案的債務人,現申請將「法定要求償債書」("償債書")作廢。償債書是Easyfil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Easyfil") 根據高等法院民事訴訟1998年7739號案件的判決向林先生發出的。在該案中,林先生被判要支付Easyfil港幣$764,998.54及193,379.77馬克。該案是根據簡易程序在1998年11月9日判決,而償債書則是在1999年5月7日發出。 2. 林先生申請將償債書作廢所持的理由亦涉及該案的答辯原因。Easyfil 是屬於上市公司英法國際有限公司("英法")。它的主席在收購林先生的公司時曾向林先生作出口頭承諾,而該承諾後來不兌現導致林先生受到嚴重損失。英法現被證監處及商業罪案調查科調查。林先生指調查有結果後,就會對該案判決進行上訴。 3. 本席認為林先生沒有充足的理由去廢除償債書。償債書是Easyfil根據判決書發出的,除非判決被上訴法庭推翻,否則該判決是一項有效力的判決。林先生說的是將來他會提出上訴,這點對一份根據有效判決而發出的償債書是沒有絲毫影響的。就算調查有結果,亦不能證明該口頭承諾的存在。因此,本席將林先生的申請駁回。債權人在1999年12月10日之後可以提出破產令的申請。林先生須支付這次申請的訴訟費。
債權人:由郭葉律師行葉偉誠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