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555/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被控向根據或為執行入境條例第III部而合法行事的入境事務主任作出虛假申述,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1)(a)條。案情透露上訴人於1997年1月7日遞交申請延期逗留申請書時,所一并遞交的信件,即證物P2,由 東江機械製模廠 的 翁健祥 先生所簽署的信件。信中清楚說明上訴人當時受僱於該公司而該公司亦希望繼續聘用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