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麗玲 訴 惠康牛奶有限公司

Case No.HCLA 103/1999
Court
HCLA
Date08 Feb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LA000103/1999

HCLA 103/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1999年第HCLA 103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1999年第LBTC 47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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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王麗玲 申索人
(上訴人)
惠康牛奶有限公司 被告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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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李宗鍔暫委法官於内庭

聆訊日期: 2000年1月28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0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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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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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於1999年3月11日被解僱,其僱主所持的理由為申請人拒絕接受調職安排。毫無疑問,申請人的僱傭合約規定僱主可將申請人調職。申請人堅稱沒有拒絕調職,只是請求上司重新考慮調職的指令。原審審裁官認定申請人拒絕調職。申請人指原審審裁官判案不公,堅稱應獲償解僱代通知金及長期服務金。

2.勞資審裁處的審訊紀錄,包括以下申請人被盤問的部分證供及原審審裁官的簡單判決理由:-

「問: 馬頭角分行經理有無與你安排返工時間?
答: 無,但惠康很多時要加班。
問: 惠康每間返工時間不同。
答: 知,最遲是晚上10點。
問: 警告信內容不乎?
答: 有些。
問: 6月3日當時被現場捉到?
答: 是我錯。
問: 13/6/98,埋數少了佰元?
答: 是。
問: 13/11/98,埋數由你開機,收機時少了$400-?
答: 我收機時無發覺少了400元,但埋數時少了3、400元。
問: 3封信內容是事實?
答: 是。
問: 3月11日是願意調去馬頭角,為什麼不去上班?
答: 想上去和劉先生了解為什麼要調我。如我過去都不用商量。
官問: 商量什麼?
答: 商量不要調職。
問: 劉叫你和人事部講,人事部可向你解釋,劉要求你3次,你拒絕。
答: 無3次,我聽不清楚他講什麼,我怕他恐嚇我,所以我無聽。
問: 你被解僱後你打過3次以上電話回公司,每次講半個鐘頭。
答: 只想和你商量。
問: 在勞工處,我說已見過當天所有職員,如你有証據公司可以派職務董事聽你的申訴。
答: 你根本無這樣講過。
問: 為什麼全舖人陷害你,他們為什麼陷害你?
答: 不知為什麼。

無其它証人。

無。
申索人: 無其它說話。
被告: 無其它說話。

本席小心考慮本案所有証據。

本席信納被告的証人是誠實可靠的証人而信納其証供。

本席並不認為申索人是誠實可靠的証人而拒絕信納其証供。

本席裁定:-

(一) 根據合約及証供顯示,被告公司有合理的理據調派申索人。
(二) 解僱的情形一如被告公司所述而申索人拒絕接納被告公司的調職安排。
(三) 申索人的做法是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四) 被告公司可以根據9僱傭條例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五) 亦就申索人的行為,被告公司合理地解僱申索人。撤銷申索人全部申索。」

3.申請人的職位是收銀員,申請人曾三次短收零售貨款,每次涉及數百元。本席不知道上司是否因為懷疑申請人短收貨款的原因是另有別情而不是單純疏忽,才安排調動申請人。總之,從審訊紀錄可見,申請人沒有拒絕調動之說是非常牽強的。僱主方面起碼兩位主管人員曾多次試圖與申請人對話,申請人卻推諉。

4.原審以事實情況裁定申請人敗訴,上訴法庭無由干預。故本席拒絕許可上訴。

(李宗鍔)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