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麗玲 訴 惠康牛奶有限公司
Case No.HCLA 103/1999
Court
HCLA
Date08 Feb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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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000103/1999 HCLA 103/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1999年第HCLA 103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1999年第LBTC 4716號)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李宗鍔暫委法官於内庭 聆訊日期: 2000年1月28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00年2月8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決理由 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於1999年3月11日被解僱,其僱主所持的理由為申請人拒絕接受調職安排。毫無疑問,申請人的僱傭合約規定僱主可將申請人調職。申請人堅稱沒有拒絕調職,只是請求上司重新考慮調職的指令。原審審裁官認定申請人拒絕調職。申請人指原審審裁官判案不公,堅稱應獲償解僱代通知金及長期服務金。 2.勞資審裁處的審訊紀錄,包括以下申請人被盤問的部分證供及原審審裁官的簡單判決理由:-
3.申請人的職位是收銀員,申請人曾三次短收零售貨款,每次涉及數百元。本席不知道上司是否因為懷疑申請人短收貨款的原因是另有別情而不是單純疏忽,才安排調動申請人。總之,從審訊紀錄可見,申請人沒有拒絕調動之說是非常牽強的。僱主方面起碼兩位主管人員曾多次試圖與申請人對話,申請人卻推諉。 4.原審以事實情況裁定申請人敗訴,上訴法庭無由干預。故本席拒絕許可上訴。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