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少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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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發地點是位於一棟商業大廈地下的一間餐廳。案發當天早上,一名廚房女工返回餐廳,把捲閘升起約70厘米後,進入餐廳,在廚房工作。在中午時分,餐廳東主返回餐廳,發現在前門附近吧枱上的小費錢箱不見了,該錢箱內有現金4千元。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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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17/2024 [2025] HKDC 7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31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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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面對以下兩項控罪:
答辯 2.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案發地點是位於一棟商業大廈地下的一間餐廳。案發當天早上,一名廚房女工返回餐廳,把捲閘升起約70厘米後,進入餐廳,在廚房工作。在中午時分,餐廳東主返回餐廳,發現在前門附近吧枱上的小費錢箱不見了,該錢箱內有現金4千元。 4.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一名男子(即被告人)於早上經捲閘空隙爬入餐廳,並拉開玻璃門,隨後從吧枱上用力拉起並拿走了該小費錢箱。 5.翌日,警員在被告人的住所的大廈大堂拘捕他,並在他身上搜出一片含咪達唑侖的片劑。 被告人的背景 6.年54歲,未婚,中三程度,獨居。被告人患有飛蚊症,影響了他的工作能力。於2019年與未婚妻分手,令到他出現失眠的問題。由於未能長期負擔高昂的看醫生費用,便以其他方法取得該藥物以解決失眠問題。 7.被告人有多項的刑事紀錄,三次與控罪一類同,及六次與控罪二類同。 量刑 8.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9.以非民居入屋犯法罪一般的量刑指引為2年半的監禁。 10.辯方依賴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一案:指出本案的被告人屬機會主義者而犯案,可以用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 11.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餐廳的工人將捲閘拉起70厘米,而就在這情況下,被告人彎低身便輕易進入,並拉開玻璃門進入餐廳。 12.本席考慮後,將一般的量刑起點,調低3個月,即27個月監禁。 13.至於控罪二,只涉及一片的咪達唑侖的片劑,本席以一個半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判刑 14.就控罪一,量刑起點為27個月,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判監18個月。 15.就控罪二,經認罪三分之一的扣減,判監1個月。 整體量刑 16.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的原則,下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即合共1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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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