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笑華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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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上訴人與同案的第三被告人為在壁屋監獄服刑的囚犯。他們三人同被控在監獄內襲擊一名懲教署主任造成他身體傷害。第三被告人承認控罪,被判刑6星期。兩名上訴人不承認控罪,但經聆訊後,被另一位裁判官判刑各12個月及9個月。他們就判刑提出上訴。第二上訴人同時亦就判罪提出上訴,不過他在聆訊開始前,放棄該上訴。因此本席把他的判罪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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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55/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May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055/2000

HCMA 55/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5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1999年15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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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笑華 第一上訴人/被告人
楊少東 第二上訴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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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0年5月6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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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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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上訴人與同案的第三被告人為在壁屋監獄服刑的囚犯。他們三人同被控在監獄內襲擊一名懲教署主任造成他身體傷害。第三被告人承認控罪,被判刑6星期。兩名上訴人不承認控罪,但經聆訊後,被另一位裁判官判刑各12個月及9個月。他們就判刑提出上訴。第二上訴人同時亦就判罪提出上訴,不過他在聆訊開始前,放棄該上訴。因此本席把他的判罪上訴駁回。

2. 以下為原審裁判官裁定的案情。案發時受害的懲教署主任與一名二級助理主任在3號課室內,作例行檢查囚犯書桌的排列。他認為第三被告人的書桌擺放不當,故命他把書桌移往適當位置。第三被告人拒絕遵從命令,並與懲教署主任發生口角。繼而,第三被告人行向該懲教署主任處,第二上訴人亦緊隨其後,並一同襲擊該懲教署主任。此時第一上訴人亦從左邊參與襲擊,且拳如雨下。該名懲教署主任,胸背被抓傷,鼻骨破裂,且流出鼻血。

3. 原審裁判官認為本襲擊案及當時各種情况,均非常嚴重。上訴人在其他囚犯面前攻擊正當值勤的懲教署主任,公然藐視法紀,挑戰權威,引致其他囚犯大聲吶喊;而受害人亦因而受嚴重傷害。所以他認為需判予嚴厲,又具阻嚇作用的刑罰。他以15個月為判刑基準。因慮及上訴人正在服刑,所以在整體衡量刑期的原則下,把第一上訴人的監禁期判為12個月,而第二上訴人則判刑9個月。

4. 代表上訴人的水大律師指出,她翻閱自1983至1993年的案例,並找不到相同的量刑基準。她指出一般同類案的量刑基準為6個月,而在這10多年中,亦沒客觀條件支持在本案中提高量刑基準。她引述Attorney General v. Cheng Chun-tim, [1983] 1 HKC 328,案例。在該案中,一名囚犯,在荔枝角收押中心的病房內掌摑一名懲教署職員,被判刑2個星期。上訴庭認為判刑太輕,而量刑起點應為6個月。

5. 她又引述Attorney General v. Wang Ka Ching,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0年第1124號。在該案中,一名休班警員被5名曾被他拘捕的犯人襲擊。當時的黃見秋大法官認為經聆訊後定罪,勞役中心及6個月的判刑亦屬恰當。

6. 她指出在The Queen v. Hui Man Lee,刑事上訴案件1993年第399號,被告人揮力斬傷一名地政處職員。經聆訊後,他被裁定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的傷人罪,亦只是判刑6個月。

7. 原審裁判官在釐定判刑基準時,亦參閱他在女皇訴候泉孫,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4年第603號,所採用的基準。在該案中,一名囚犯用乒乓球拍的金屬柄,襲擊另一名囚犯的頭部。他以15個月為基準把被告人判刑13個月。他的判刑亦獲當時上訴庭列顯倫大法官予以維持。水大律師指出該案與本案不同之處為,在本案中,上訴人沒有使用任何武器。本席不敢苟同。本案中的被襲人為正在執行職務的懲教署主任,而非另一囚犯;且懲教署主任的傷勢亦甚為嚴重。上訴人更夥同另外兩名囚犯一起,在其他囚犯前,襲擊該懲教署主任,所以案情遠比候泉孫一案嚴重。所以相比之下,裁判官採用的基準亦與候泉孫一案的相符。

8. 本席認為水大律師所引用的案例,除Cheng Chun-tim一案外,以本案並不相似;因為該等案例與羈囚襲擊看管他們的懲教署職員無關。但本席認為本案比Cheng Chun-tim一案更為嚴重。懲教署主任與第三被告人發生口角。而兩名上訴人則在完全沒有被觸怒的情况下犯事。口角與他們無關,但他們卻不謀而合,合力襲擊看管他們及正在執行職務的懲教署主任。他們身為羈囚,理應嚴守紀律,但他們卻事無忌憚,在其他囚犯面前,公然藐視法紀,挑戰權威,隨意襲擊看管他們的職員,更引致其他囚犯叫囂。若對此等行為不加以阻嚇刑罰,定會對羈囚紀律,引起負面效果。懲教署職員每天要面對極具挑戰性工作,他們人生安全常受威嚇,所以法律上必需對他們執行職務時的人生安全加以保障。任何囚犯,襲擊看管他們的懲教署職員,必須面對嚴厲判罰。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採用的基準絕對恰當。

9. 第一上訴人的參與比第二上訴人為高。據裁判官的描述,他襲擊懲教署主任時,拳如雨下。所以他亦應得較嚴厲的判罰。他們全無悔意。原審裁判官在考慮到總體判罰原則下,已給予適當的扣減。他所訂的判刑,絕對恰當。所以本席駁回上訴人等的上訴。

杜溎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高級政府律師高寶翠代表

上訴人:法律援助處轉聘水佳麗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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