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001248/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June 2000.
1. 申請人陳如福、李秀蓮等於2000年3月7日申請“擬申請司法覆核不可時,即申請逾期上訴許可。”上訴法庭王見秋法官於審核申請人等的申請後,拒絕申請。申請人等於2000年4月8日獲通知王法官的命令。申請人等其後重新向本庭提出申請,“擬申請司法覆核不可時,即申請逾期上訴許可。”所擬上訴是要求推翻土地審裁處周兆熊法官在2000年1月24日所頒發之命令。該命令是在土地審裁處案件編號LDCS001-000/99的強制售賣申請案中所作出。在該強制售賣案件中,申請人為運鼎發展有限公司(Cheerming Development Limited)(“運鼎”),而最初的唯一答辯人為Union Diamond Limited。本案兩名申請人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成為該案的第二及第三答辯人,而Union Diamond Limited則變成該案的第一答辯人。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