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袓怡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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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第一部毒藥,罪名成立。於案發時,他們在乘的士回家途中,遇上警方設置的路障。當警員作例行檢查時,發現他們各人管有一袋內藏15膠樽可待因液體(通稱「咳藥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291/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May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291/2000

HCMA 291/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29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37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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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彭袓怡 第一上訴人/被告人
陳柏褀 第二上訴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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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0年5月20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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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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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第一部毒藥,罪名成立。於案發時,他們在乘的士回家途中,遇上警方設置的路障。當警員作例行檢查時,發現他們各人管有一袋內藏15膠樽可待因液體(通稱「咳藥水」)。

2. 兩名上訴人承認管有該批咳藥水,並指稱該批咳藥水是較早前從第二控方證人的一所註冊藥房內購買。他們深信該咳藥水並非受管制毒藥。這一點亦是原審裁官把他們定罪的重要事實裁斷。

3. 第一上訴人為在國內工作的電腦繪圖員。他自稱患上血色素過低病,而容易感到疲倦及頭痛。他多年前已開始從第二證人的藥房購買該咳藥水飲用。由於他在國內工作,所以他每次都購買大量咳藥水。購買時,從沒有任何藥房職員要求他出示醫生處方。

4. 第二上訴人為文件送遞員。由於他受到細菌感染,引致皮膚敏感,紅腫及痕癢。服用醫生給他的藥後,他覺得疲倦。一年前他開始飲咳藥水作提神用。他無須醫生處方,亦可購得咳藥水。初期購買時,他稱買咳藥水;但後期,他只用「兩點」為代號就可買到。

5. 原審裁判官明瞭控方負上舉證之責。控方需證明上訴人確知道他們所管有的藥水是含有受管制毒藥。他知道適用的測試,為上訴人之主觀信念,而非一般的客觀標準。

6. 原審裁判官認為兩名上訴人飲用咳藥水與他們身體毛病全無關係,而以其他環境證供作推斷。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馬先生指出,在本案中,並沒有任何專家證供證明可待因,除治療咳嗽外,可否有其他功效。他說,在本案中,唯一能夠提供這方面證據者為兩名上訴人,而原審裁判官亦不可採取司法認知以填補證據之不足。

7. 馬先生又引用萊恩大法官在R. v. Lee Hung [1989] 2 HKC 574, 以下的判詞:

「我的看法是,若要公義在上訴人面前彰顯的話,裁判官應向上訴人提出就毒品供應的情況他個人的意見,從而讓被告人就法官的信念提出相反意見,若果這一步驟有執行的話,上訴人有可能在相對可信的情況下說服裁判官在農曆年期間他的確雖要有多些的毒品供應。」

8. 他進一步說,假若原審裁判官有告訴上訴人之律師,他相信沒有咳嗽的人是無須飲用咳藥水,上訴人之律師會傳召專家証人,或提出証據以說服裁判官,雖然上訴人沒有患有咳嗽,但飲用咳藥水後,對他們的而且確有好的效果。他認為原審裁判官可能相信上訴人一方之說法,而將疑點利益歸於上訴人。

9. 他陳述說,原審裁判官裁斷上訴人飲咳藥水並非治療身體的毛病的立論不正確。他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大前提錯誤,導致一個錯誤的結論,而不相信上訴人。

10. 本席認為可待因能否提神,或可否有其他功效,並非本案的關鍵。原審裁判官無需,亦沒有,引用司法認知,提供這方面的證據。他不相信兩名上訴人不知道咳藥水的性質,並從所有他所信納的證據,作出不可推反的推論,而裁斷兩名上訴人「心知肚明」,知道咳藥水為受管制毒藥。

11. 原審裁判官亦信納上訴人指稱,他們可以從第二證人的藥房購買該咳藥水,而無須提供醫生處方,或作任何登記。原審裁判官已小心分柝,及衡量證供。本席認為,在本案中,確有充份證供支持原審裁判官所作的推論。

12. 上訴人稱身體各有毛病,即第一上訴人血色素過低,而第二上訴人受細菌感染。他們飲用咳藥水以抗衡服藥物後的疲倦狀態。他們自稱已飲用咳藥水多年,亦即表示,他們多年來仍然接受醫生疹治他們身體的毛病,及服用醫生處給他們的藥物,所以需要飲用咳藥水提神。在多年的求疹期間,他們不要求醫生處理他們疲倦的問題。相反地,他們卻選擇長期,及大量飲用這性質不明的咳藥水。他們不關心長期及大量飲用咳藥水對身體的影嚮,亦不尋求專業醫生意見,更不向醫生或藥房查詢藥水的名稱。本席也認為他們這方面的證供全不可信。

13. 他們所購買的咳藥水並沒有標籤,而購買時謹以「兩點」為代號。從這種曖昧的買賣方式,及上述的各種情況,原審裁判官只可作出唯一及不可推反的推論:這就是雖然他們從註冊藥房購買該咳藥水,但是,他們及出售該咳藥水的人任均意會到,這宗買賣是一宗不規則,或不合法的交易。原因就是,因為他們明知該咳藥水為受管制的毒藥。因此本席駁回兩名上訴人的上訴。

杜溎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杜浩成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李偉業律師行轉聘馬家颿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