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覺威 對 上訴委員會(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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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據該誓章所附夾的附件A中的文件,申請人欲挑戰的應是上訴委員會於2024年11月21日作出的決定(「 該決定 」),確認香港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於2024年8月30日就長亨邨亨翠樓一單位 [1] (「 該單位 」)所發出的遷出通知書(「 遷出通知書 」)。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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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2420/2024 [2025] HKCFI 22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案2024年第2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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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 引言 1.申請人於2024年12月10日存檔表格86,當中內容:
2.於同日,申請人存檔支持誓章,內容只有一句:
3.根據該誓章所附夾的附件A中的文件,申請人欲挑戰的應是上訴委員會於2024年11月21日作出的決定(「該決定」),確認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於2024年8月30日就長亨邨亨翠樓一單位[1](「該單位」)所發出的遷出通知書(「遷出通知書」)。 4.附件A第1-2頁為申請人的陳述,在第1-3段中,申請人稱:
在餘下的段落,申請人主要講述他的身體狀況,他曾通知房委會他已離開香港,及他不是富戶,亦沒霸佔公屋。 5.申請人後存檔另外3份誓章,內容與第一份相同,他只是附夾了就他就遷出通知書所提的上訴的某些相關文件,及就他健康狀況的一些文件。 背景 6.申請人為該單位的承租人,他與他的兒子及女兒經「特別調遷」獲編配該單位。 7.於收到一匿名電郵舉報後,青衣區租約事務管理處及房屋署善用公屋資源分組(「分組」)先後就該單位進行12次突擊查訪(包括一次在晚間),皆未能遇見申請人或他的子女,最終只是在2024年6月27日預約家訪中遇見申請人。 8.在預約家訪時,申請人透露他的子女已於2021年7月27日離港往加拿大讀書,而他於2024年1月起亦離港數月往加拿大探望子女。 9.出入境資料顯示,申請人的子及女於2021年7月27日離港後再無回港記錄,而由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6月12日共134天期間,申請人不在港時間有119天。 10.調查顯示,即使在申請人及子女不在港期間,該單位水、電錶讀數仍持續上升,而用水模式[2]顯示申請人離港期間及在港期間均一直由同一人佔用。 11.據上訴委員會議事備忘錄第9(三)段:
12.調查後,房委會向申請人發出遷出通知書。 13.申請人就遷出通知書提出上訴。 14.上訴委員會於2024年11月14日進行上訴聆訊,申請人由律師代表,他自己仍有出席。 15.於2024年11月21日,上訴委員會作出該決定,確認遷出通知書。 16.申請人於2024年12月10日存檔表格86,就該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其後,房委會及上訴委員會[3]根據本席的指示呈交書面初步回應,而申請人並無回覆。 討論 17.基於以下原因,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18.本席感謝房委會及上訴委員會的書面回應,考慮到司法覆核程序的性質,本席酌情不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建議答辯人: 經秘書呈交初步回應 建議有利害關係方: 由范紀羅江律師行呈交初步回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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