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小燕 對 香港自治区政府总部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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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25年4月25日將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通知書(「表格86」)存檔。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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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998/2025 [2025] HKCFI 21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99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展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本庭的觀察: 1.申請人於2025年4月25日將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通知書(「表格86」)存檔。 2.申請人在其表格86所申請的濟助共五個。濟助(一)及(五)牽涉建議答辯人,即香港政府總部及香港警察總部,濟助(三)及(四)則牽涉內地政府及一些內地政府部門。就濟助(三)及(四),毫無疑問,香港法院沒有任何司法管轄權作出。若濟助(四)所說的「地方政府」包括香港政府,則本席會與申請人的其他申請理由一併考慮。 3.濟助(一)是,「灣仔警察總部應盡快在相關法院起訴申請人被謀殺的刑事案」。簡單來說,根據她的誓章,申請人在2025年3月22日凌晨五時左右,「在灣仔碼頭的海邊長廊處休息,在申請人休息了不到一個小時就開始出現了兩個男的在相比靠近申請人的地方,在其他更遠的地方還有好幾個人。兩男的坐在滑滑梯裏面,前面放着一個黃色的袋子。當時就開始有毒氣了,申請人當時就拿出手機拍照,然後兩男的就變成了一男一女。那兩男的並沒有帶走黃色的袋子。一男一女在之前的兩男靠近的地方摟摟抱抱的,凌晨時間為五點多,就算是談戀愛也都需要休息的吧。就因為一男一女的談戀愛的時間不合理,他們又出現在申請人的靠近地方,而恰恰好又有劇毒氣體。申請人斷定那些人渣是在用毒氣毒液試圖謀殺申請人。」根據申請人的說法,她馬上報警,但警察到場只是簡單地問了那一男一女一些問題,但沒有進一步作出調查及作出檢控。 4.有關行使警察的調查權力,法庭當然有權進行司法覆核,但法庭會考慮到警方對他們的資源運用、地區狀況、專業知識及其他有關情況的專業理解,只因此法庭司法覆核察調查權力的行使是罕有、特殊的:見Chief Constable of Kent County Constabulary, ex p L [1993] 1 All ER 756 at 768g; 及R (on application of Wysolinski) v The Chief Constable of Devon & Cornwall Police [2024] EWHC 3510 (Admin) 第16 段。而有關謀殺檢控,檢控部門(即律政司)的檢控權力,因為律政司的獨立檢控權受到 《基本法》第63條保障:第10及11段。見Leung Shuk Mei v Department of Justice [2021] HKCFI 2378 第10及11段,因此,只有在非常罕見的情況之下,法庭才會作出司法覆核。 5.本席考慮了上述有關的證據,認為申請人就有關事件的敘述,特別是認為有有毒氣毒液,十分混亂,沒有任何可信納的基礎,亦看不到本來看起來是兩位男士留下有毒氣的黃色袋子與之後的一男一女有何關係,亦不認為一男一女凌晨或清晨在街上談戀愛會引致任何人懷疑,申請人亦沒有說明那一男一女或之前的兩名男士有何殺人動機。在這情況下,考慮了相關法律原則,本席亦看不到申請人就此提出了任何可合理爭辯的司法覆核理由。 6.濟助(四)申要求「地方政府」賠償二千億(200,000,000,000)港幣。如上述, 本席假設「地方政府」包括香港政府。申請人提及,「被申請人濫用職權阻攔申請人進行正當維權,甚至從尋釁滋事或擾亂公眾秩序威脅要求申請人返回內地,然後就一直拖着,想把申請人拖垮,想把申請人活人變成死人。被申請人利用食物化學毒氣等對申請人的身體進行摧殘。在2023年1月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與他們一同回雷州解決問題,並提出給予申請人車費等的補貼,甚至有一次幾個男的強行壓着申請人上出租車,然後回到雷州後被申請人就說申請人敲詐勒索,並對申請人進行審問與質問是否吸毒,還要求尿驗。」申請人亦提到,她受到了差不多六年的化學物質及化學毒氣的摧殘。 7.若申請人想說的是,香港警方將申請人帶回雷州作出她聲稱的行為,本席實在無法接納,因為:一、申請人連那位男性的警員號碼也說不出來,本席亦看不到有任何證據能將那位男性或她口中的「他們」與香港警方連繫起來;二、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原因香港警方會將申請人帶離香港的司法管轄區回內地,並在內地進行調查。至於申請人聲稱她身體受到摧殘,她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她的身體狀況。本席看不到從這些聲稱中,有任何司法覆核的議題或理由,極其量,申請人有可能提出的訴訟因由是人生傷害或其他的侵權,但即使這樣,這些侵權行為似乎並非是在香港發生的。無論怎樣,這些訴訟因由不是司法覆核的議題及理由。 8.另外, 本席亦看不到有任何證據支持申請人要求的200,000,000,000港幣巨額賠償。 9.為完整起見,本席亦注意到申請人亦提及她在卡塔爾受到警察的不當對待。就這些聲稱,香港法庭沒有任何司法管轄權作出司法覆核。 10.濟助(五)是,香港政府「應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行政責任」。若這濟助的基礎於上述聲稱,本席已作出處理。若這濟助是一個獨立的濟助,本席則看不到有任何理據支持。 11.基於上述分析,本席看不到申請人的表格86有任何可合理爭辯的司法覆核理據,因此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 2025年5月30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表格CALL-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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