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rnril Ltd. 訴 Paul T. Y. T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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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01年5月7日(星期一),案件於第三庭開審,但答辯人缺席。一位名叫阮文菁的女士對審裁委員說,她在早上收到她的僱主(答辯人)的電話,說他生病。他囑咐她告訴審裁處他生病。她說答辯人是一位大律師,而她衹是該大律師事務所的職員。她說在放假前,他並沒有叫她代表他。她沒有他的授權書,故此審裁委員並不接受她為答辯人的代表。她說如果聆訊被押後,答辯人意欲聆訊於2001年5月18日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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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000784/2001 LDPD 784 OF 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2001年第784號
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 1.2001年5月10日,答辯人藉傳票提出下列的申請 :
2.背景 2001年3月24日,申請人以業主身份向土地審裁處(“審裁處”)提出以下的理由,要求審裁處頒令答辯人(租客)交回Flat D, 13/F., Hilltop Mansion, 60 Cloudview Road, Hong Kong(“處所”)的管有 權 :
32001年4月12日,答辯人向審裁處提交反對通知書,以下列反對理由反對上述的申請 :
4.2001年5月7日(星期一),案件於第三庭開審,但答辯人缺席。一位名叫阮文菁的女士對審裁委員說,她在早上收到她的僱主(答辯人)的電話,說他生病。他囑咐她告訴審裁處他生病。她說答辯人是一位大律師,而她衹是該大律師事務所的職員。她說在放假前,他並沒有叫她代表他。她沒有他的授權書,故此審裁委員並不接受她為答辯人的代表。她說如果聆訊被押後,答辯人意欲聆訊於2001年5月18日舉行。 5.在聽取申請人証供後,審裁委員頒佈下列的命令 ;
6.2001年5月10日,申請人藉傳票提出是次申請。答辯人指 稱 :
7.2001年5月24日及30日,審裁委員審理此申請。2001年6月16日,審裁委員繼續審理此案件,但基於它可能涉及法律觀點,故此將案件轉移至第2庭與本席共同審訊。 8.答辯人告知本庭他不再要求擱置審裁委員於2001年5月7日頒佈的第1項命令。 9.証據及証供的分析 答辯人並無提供任何有關他在5月7日生病的証據。 10.2001年5月7日,阮文菁並無提交任何有關証明答辯人生病的醫生証明書,或提供有關他生病的資料。她說答辯人衹叫他告訴審裁處他生了病。因為阮文菁沒有獲得答辯人的書面授權,要求審裁處將聆訊押後,審裁處當然繼續審理申請人的申請。 11.答辯人提供的証供顯示,申請人與答辯人的租約是由1998年 3月1日至2000年2月29日,每月租金為34,000元,答辯人需每月支付管理費2,200元和每季差餉4,745.25元。自2000年3月起,答辯人在下列期間,每次繳付中間收益34,000元的記錄是如後列:
12.1999年8月10日,申請人向答辯人送達“業主終止租約通知書”,知會後者處所的租約將於2000年2月29日終止,但申請人並不反對他向審裁處申請授與新租約。 13.2000年2月11日,申請人向答辯人送達“業主要求租客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新租賃通知書”,要求後者向審裁處申請新租賃。 14.2000年2月26日,答辯人向申請人送達“請求新租賃通知 書”,要求申請人由2000年3月1日起,向他授予新租賃 。在該通知書內,答辯人提出下列的建議 :
15.其後申請人致函答辯人,建議新租約為期2年(1.3.2000 - 28.2.2002),而月租為34,000元。在另一份函件申請人提議新租約的租金為每月32,000元。 16.2000年6月15日,答辯人致函申請人,提議每月租金為 28,000元。 17.答辯人並無接受申請人新租約的提議,亦不向審裁處申請新的租賃,故此處所的定期租約已於2000年2月29日終止。自2000年 3月1日起答辯人一如以往繳交管理費、差餉及中間收益,但是由 2001年1月1日起,他突然停止繳交所有上述的款項;他並無知會業主他停止繳交上述款項的理由。 18.從2000年2月至6月期間,與訟雙方曾就新租賃的條款向對方提出建議,但他們始終未能達成任何協議。自2000年3月起至 2000年12月,在申請人發出付款通知後,答辯人便按照付款通知所示繳交每月34,000元的中間收益、管理費及差餉。毫無疑問申請人同意衹要答辯人繳付每月34,000元中間收益、管理費及差餉,他便可繼續在處所居住,直至雙方議定新租賃的條款為止,而答辯人的行為亦顯示出他對此同意。 19.如果答辯人並不同意繳交前述的款項,他應盡早向申請人表示異議。他是一位資歷深厚的大律師,他無可能不知道這樣做是對他的利益的一個保障。 20.2000年2月26日,他向申請人建議租金為22,000元,而在 2000年2月及 3月之間,申請人曾建議的租金是32,000元。如果他不同意每月繳交34,000元、管理費及差餉,為什麼由2000年3月至 12月的10個月期間,他會繳交該些高於他本人提議及申請人提議新租賃的款額?他必定是在願意的情況下才會這樣做。再者,在繳交上述的款額時,他並沒有述明他衹是暫時繳付該些款額,和保留對每月多交款額作出追收的權利。如果在繳交上述款額時,他有述明他不同意中間收益的款額,申請人就會清楚知悉雙方其實沒有任何協議。 21.即使他對34,000元款額有異議,沒有理由自2001年1月1日起他便不再繳交管理費和差餉。在反對通知書陳述的抗辯理由和在審裁處披露的証據,均無顯示他對管理費及差餉的款額有異議。 22.答辯人既然在定期租約終止後同意繳交申請人要求的款項,因此在他們達成新租賃的協議之前,他仍須按照以往的做法,每月繳交34,000元中間收益的款額,管理費及差餉。申請人是按這基礎向他追討欠款,而審裁處亦是以這協議而作出裁決的。答辯人提出的証據對審裁委員在2001年5月7日作出的裁決毫無影響,故此審裁處撤銷答辯人的傳票申請。 23.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是次申請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議定訟費的款額,則該款額由法庭審定。
申請人:由施文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由阮文菁女士代表。(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