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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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謝金水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入屋犯法罪,於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Case No.DCCC 812/2024[2025] HKDC 67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Apr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12/2024

[2025] HKDC 6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8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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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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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25年4月14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林祖兒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俊文先生,由陳銘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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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被告謝金水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入屋犯法罪,於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事源於2024年4月28日凌晨時分,被告人打開了一所位於九龍荔枝角荔灣道的建築地盤的鐵閘,偷走一部磨機、三把電批及一架手推車,總值約為四千一百元。被告的行為為設置在地盤內的閉路電視攝錄機錄影。被告的行為為設置在地盤內的閉路電視攝錄機錄影。

3.地盤負責人在翌日回到地盤時發覺失竊後報警。

4.警方人員於2024年4月29日上午十一時許拘捕被告。警誡之下,被告承認他經過該地盤,見到鐵閘掛鎖沒有鎖上,於是內偷竊了一些工具後,以一手推車推走。他把那些工具以200元賣出。

5.根據控方所提供的照片及錄影截圖,有關地盤位於天橋底,放有一個以貨櫃箱改裝成為的辦公室,被盜的財物擺放在辦公室外。該地盤設有鐵欄及大門,門口更貼有「地盤範圍,請勿內進」及「危險,請勿內進」等警告字樣,

6.是次控罪涉及一個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涉及總共約近四千多元的財物。由於被告事後把該些財產賤價賣出,受害人無從追究。本案涉及的是非民居的建築物,上訴庭就相類的控罪亦已作出清楚的量刑指引。正常來說,在沒有其他令案件更形嚴重的因素之下,一般的量刑基數為30個月監禁。

7.被告71歲,獨居,自1995年來港定居,以綜援維生。被告有十次刑事案底,當中有三次與不誠實罪行有關。本席接納該等罪行似乎較為輕微,並不就其過往之刑事紀錄加刑。

8.被告的律師指出本案是機會主義式的犯法,法庭可以考慮以較低之量刑基數;但並提供有關案例予法庭參考。本席卻認為,有關之地盤很明顯是封閉式處所;雖然封閉手法雖並不嚴謹,有意犯法的可以爬過鐵欄進入;被告乘地盤負責人沒有把掛鎖鎖上而進入。很明顯被告見到地盤內有可偷的財物及恰巧見到大閘的鎖沒有鎖上而進內監測。本席接納被告當時未帶有工具盜竊,但這只是顯示案件並無令案情更形嚴重的因素。

9.該地盤並非開放式,其範圍有清楚的指標,以鐵閘圍著。被告入屋犯法雖無特別令案情嚴重的理由,但亦無特別可以考慮以較低之量刑基數的理由。考慮過總體情況之下,雖念及被告之案底及年紀,本席認為並無特別之理由可以不跟從上訴庭所作的量刑建議。所以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數。由於被告認罪,而下調至20個月,即時執行。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