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興娟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9/202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June 2025.
1. 上訴人於暫委裁判官沈智輝(「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行人不遵照交通燈號的指示橫過馬路」罪 [1] 罪名成立,被判罰款$600。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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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9/2023 [2025] HKCFI 22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2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9年第101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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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背景 1.上訴人於暫委裁判官沈智輝(「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行人不遵照交通燈號的指示橫過馬路」罪[1]罪名成立,被判罰款$600。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2018年12月19日下午,女警7207(「警員」)在船澳街與蕪湖街交界進行交通管制行動。約在14時51分,看見上訴人在行人過路處橫過船澳街,當時行人交通燈亮著紅色燈號。警員於是截停上訴人並要求她出示身份證,之後將身份證上資料紀錄在記事冊上。警員曾以該身份證上的照片影像與上訴人的容貌核對,亦查詢了上訴人的電話及地址。 3.上述整個截停過程歷時大約2分鐘。過程中,兩人正面相對。當日天氣晴朗,光線充足。 4.接受上訴人盤問時,警員否認在案發時被截停的不是上訴人,亦否認整件事沒有發生過,但同意沒有向上訴人發出罰款單。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 6.參考上訴人對警員的盤問內容,上訴人的立場是當日警員截停的不是她,或甚至整件事情根本上沒有發生。 7.上訴人陳詞時指交通違例是須要發罰款單給違例者,但在本案中警員沒有向她發出罰款單,所以本案的傳票檢控是沒有法例依據。 裁判官的裁定 8.裁判官認為警員誠實可靠,她的證供沒有前後矛盾之處,亦沒有任何內在的不可能性,因此接納她的證供為事實。 9.上訴人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反駁警員的證供,亦沒有提出任何合理辯解。 10.有關上訴人指警員沒有發出罰款單的論點,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說:
上訴理由 11.上訴人只是概括的指:(i)原審法官對事實認定有問題;(ii) 證據不足;及(iii)法律適用錯誤。除此之外,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理據。 討論 12.警員的證供沒有甚麼可供挑戰的地方,裁判官接納她的證供為事實,絕對正確。 13.上訴人的主要抗辯理由是警員截停的不是她,但警員當日有核對過她的身份證,包括身份證上的照片。而另一方面,上訴人卻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反駁,亦未能指出控方的證據有任何疑點。 14.至於是否須要向上訴人發出罰款單方面,裁判官的分析正確,本席完全同意。 總結 15.本案有充份證據證明上訴人不遵照交通燈號的指示橫過馬路。上訴人的上訴毫無理據,本席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黎啟陽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