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頌雯(前稱黃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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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91/2024 [2025] HKDC 9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99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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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一項洗黑錢罪,涉及美金$550,020及港幣$80,501元左右。控方提出加刑申請。 控方案情 2.2022年5月,一名居於美國的非華籍美國居民成為電話騙案的受害人。他被告知有人挪用了他的身分,在網站Amazon購買了多部電腦,然後該名受害人被轉介至一名自稱是聯邦調查員,說可以幫助他保護他的財產。受害人於是按騙徒指示將總額美金$195,000元存入被告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持有的個人多種貨幣銀行賬戶(號碼132-703729-833)。受害人被告知48小時後該款項會歸還給他,但他一直未能再聯絡騙徒,於是經電子報案系統向香港警方舉報。 3.涉案的賬戶開戶授權書顯示,被告在2022年4月27日開立賬戶,報稱為金融及保險業的自僱投資/資產管理經理,每年收入港幣約$18萬元。銀行紀錄顯示,在2022年4月27日至5月27日期間,有關美金儲蓄賬戶有14筆存款,金額合共$550,020元(包括受害人存入的美金$195,000元),並且相應地有8筆提款,總金額與總存款額十分相近,只剩下象徵式結餘。所有提款均是在款項存入不久後便進行。另外在相同期間,有關港幣儲蓄賬戶有11筆存款,金額合共港幣$80,500多元,並且相應地有63筆提款,總金額與總存款額十分相近,只剩下象徵式結餘。所有提款均是在款項存入不久後進行。 4.警方在2023年3月17日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說她對案件不知情。 5.被告在警誡會面中承認開立涉案賬戶,但否認曾經使用該賬戶。被告聲稱她不記得將有關銀行卡放在哪裡,也不記得是否曾將涉案賬戶借給任何人。不過被告說被告可能曾將涉案賬戶的電子銀行資料借給他人,但記不起是誰。被告說她從未遺失身分證,又說在涉案賬戶開立時,自己實為無業。 求情理由 6.現年31歲的被告,大專程度。辯方說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任何得益。被告亦不知道騙案的事情。被告的參與程度最低,犯案時間約一個月,涉及總金額約為港幣$437萬多元。辯方同意本案有跨國因素。辯方呈上被告自己撰寫以及被告家人、男朋友、同事的求情信。辯方亦呈上被告不少的獎狀和證書。辯方希望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辯方並沒有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希望不超過25%。 判刑 7.上訴庭在不少案例列出洗黑錢罪行的判刑考慮因素,這當然包括Boma、許有益、雲國強等等案例。涉案人士有沒有得益並不是關鍵性。 8.沒有證據指被告知道黑錢的來源,亦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任何參與。被告在2022年4月27日開立戶口,而在美國的受害人在2022年5月受騙,把美金$195,000元存入被告的戶口。 9.被告在警誡下有權保持緘默,但她的說法明顯是謊言(見案情撮要)。被告亦在開立銀行戶口時作出虛假陳述。她那時沒有工作,但聲稱任職金融及保險業,年入港幣$180,000,即月入$15,000元左右。戶口的存款存入後,很快便被提取/轉賬。 10.被告沒有透露她從中得到任何利益,但本席相信被告沒有理由無條件地使他人或者幫他人運用自己的戶口作為洗錢之用。 11.被告在求情信中說,她以「無比沉重的懊悔與愧疚,就出借銀行賬戶一事致函」。被告有做義務工作,完成了2次大專課程,對學習充滿熱忱。被告說3年前她一名同事說自己銀行戶口有技術問題,向被告借用戶口。被告因性格單純,於是答應協助。被告不知道賬戶的活動,但後來在機場被捕時才知道賬戶涉及犯罪活動。被告說她因為誤信他人而傷害了無辜受害者。被告深感悔意,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12.被告的父親說女兒是善良和單純的人,因為對朋友的信任而犯案,這對女兒是一次很大的教訓,希望法庭給被告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被告的母親說被告輕信他人,沒有考慮後果的嚴重性。被告的妹妹說被告是在不知情下犯法,錯信舊同事。這是被告的初犯,被告不會再犯錯。被告的男朋友說他們交往10年,被告是單純善良的人。她錯信他人,承諾改過自新,重拾正軌。 13.案發時,被告已經27歲,在香港出生和居住,有大專程度,並不是住在鄉郊、目不識丁的女子。她理應從傳媒網絡、社交媒體得知這種洗黑錢的犯案手法。被告亦沒有和警方合作,舉報那位令她身陷刑責的舊同事。被告在被捕後亦刻意說自己無辜,說甚麼都不知道,並沒有坦白承認借出戶口。但沒有證據指被告在借出戶口後仍然操作戶口的活動(不論在網上或以ATM操作)。在法庭查問下,本席得知被告在案發前除了涉案的滙豐戶口,另外有三間銀行的戶口。辯方說涉案的滙豐戶口是被告與那男同事一起到銀行開戶。被告把ATM卡交給那人。遺憾地在法庭查問下,被告說她不會協助警方追查那男子歸案,這使那男子不能被繩之於法,變相地被告便要獨力承擔刑責。 14.在考慮到所有因素及案情,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以較低的量刑3年半為起點。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減刑至28個月。 15.另外,控方呈上警方專家李總督察在2025年3月21日的口供,以支持加刑申請,辯方沒有反對。本案被告可視為「洗錢傀儡」。詐騙和洗錢案在2020年的總數是16,643宗。在2024年已經激增至47,063宗;同期被捕傀儡由760人增至7,883人。警方認為使用傀儡的洗錢活動增加,使打擊洗錢制度受到阻礙。不單止干擾銀行體系的正常運作,亦對本港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造成負面打擊。傀儡賬戶亦形成多層保護掩飾幕後主腦身分,使洗錢變得更加容易。警方需要投放大量的資源去調查。警方亦警告巿民不要出售及借出銀行戶口,但洗錢傀儡的趨勢仍然持續上升。 16.洗錢案件涉及的金額由2020年的24億6千多萬增至2024年的39億7千多萬;使用傀儡賬戶的案件由2020年的187,000多增至2024年的44億6千多萬。 17.在這背景之下,本席接受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加刑申請,因為使用傀儡賬戶的普遍程度及有關指明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會實質受到嚴重損害。本席決定以25%為加刑幅度,因此加刑7個月,把刑期上調至35個月(28個月+7個月)。 18.最後,本席考慮到被告的背景、被告家人及男朋友的支持,相信被告會痛定思痛,不會再輕信他人,多多留意各類騙案及洗錢的資訊,有疑問便要求教他人,以免自己再次身陷囹圄。本席因此酌情減刑2個月,判被告入獄的刑期為3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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