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首穎 對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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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25年2月14日頒下判決書(“該判決書”),駁回原告人就著杜潔玲聆案官在2024年10月24日所作的決定提出的上訴,同時命令原告人須支付上訴的訟費予第一被告人,金額經簡易程序評定為HK$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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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991/2024 [2025] HKCFI 23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24年第99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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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本席於2025年2月14日頒下判決書(“該判決書”),駁回原告人就著杜潔玲聆案官在2024年10月24日所作的決定提出的上訴,同時命令原告人須支付上訴的訟費予第一被告人,金額經簡易程序評定為HK$32,000。 2.原告人在2025年3月13日發出傳票,申請上訴許可(“該申請”)。本席以書面處理該申請,為簡明起見,本席在此採用該判決書中所用的簡稱。 3.該申請,並非在頒下該判決書後的14天內提出,不符合《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B條的規定,是一項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 4.鑑於原告人逾期的時間不是太長,本席也看不到原告人的逾期對第一被告人造成實質的不利影響,本席直接討論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的理據。 5.原告人要取得上訴許可,擬提出的上訴必須有合理機會得直,或者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參見《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4)條; SMSE v KL [2019] 4 HKLRD 125, [17]; 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5, Volume 1, para. 59/2A/4。 6.本席考慮了原告人存檔的有關該申請的誓詞(存檔日期分別是2025年3月13日、2025年5月13日、2023年5月20日和2025年6月3日),本席視這些誓詞的內容,是原告人支持該申請的書面陳詞。原告人提出的上訴理據,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7.原告人另外有一份於2025年5月6日存檔的誓詞,該誓詞的內容,看來與該申請無關。 8.本席認為,原告人提出的論點,未能顯示他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的機會得值。
9.本席也不認為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應該進行聆訊。 10.本席撤銷該申請。 11.原告人敗訴,須即時支付該申請的訟費予第一被告人。本席考慮了第一被告人有關該申請的《訟費陳述書》,第一被告人在當中申索的訟費總額為HK$52,885,本席認為過高。本席只會批准該陳述書上周律師大約3小時的訟費,加上該陳述書B項的費用,訟費經簡易程序評定為HK$12,000。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被告人:由世勤律師事務所周樂君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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