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首穎 對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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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不服杜潔玲聆案官(“原審聆案官”)在2024年10月24日所作的判決(“該判決”),於2024年11月18日就該判決提出上訴。該判決乃原審聆案官應第一被告人於2024年10月15日存檔之傳票(“該傳票”)而作出。原告人和第一被告人均同意,本上訴可以書面形式處理。本席已經仔細考慮了本案的文件,以及雙方分別提交的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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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991/2024 [2025] HKCFI 5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24年第99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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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原告人不服杜潔玲聆案官(“原審聆案官”)在2024年10月24日所作的判決(“該判決”),於2024年11月18日就該判決提出上訴。該判決乃原審聆案官應第一被告人於2024年10月15日存檔之傳票(“該傳票”)而作出。原告人和第一被告人均同意,本上訴可以書面形式處理。本席已經仔細考慮了本案的文件,以及雙方分別提交的書面陳詞。 背景 2.原告人在2024年5月24日發出傳訊令狀,向本案的三位被告人作出申索。該傳訊令狀,附有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 3.第一被告人在2024年9月17日,向原告人發出《就申索陳述書要求更詳盡清楚的詳情》(《要求書》),要求原告人就著他的《申索陳述書》,提供《要求書》中要求的詳情。 4.原告人和第一被告人均清楚知悉《申索陳述書》和《要求書》的內容,本席毋須在此列出該等內容。 5.原告人沒有理會《要求書》, 第一被告人於2024年10月15日發出該傳票,申請法庭命令,要求原告人14天內提供《要求書》所要求的詳情。 6.根據第一被告人存檔的證據,《要求書》和該傳票,分別已於2024年9月17日和2024年10月15日,以投入原告人在2024年8月14發出的《更改地址通知書》中載明的地址(“該地址”)的信箱(“該信箱”)。該傳票上清地標明,該傳票的聆訊,將於2024年10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原審聆案官席前舉行。 7.於2024年10月24日,該傳票的聆訊,如期在原審聆案官席前舉行,原告人缺席聆訊。原審聆案官批准第一被告人的申請,但給予原告人28天時間提供所申索的詳情,原審聆案官同時命令原告人支付該傳票的訟費(“該命令”)。 8.根據第一被告人存檔的證據,第一被告人於2024年10月30日,已經把該命令的蓋印本,投入該信箱,以此方式把該命令送達予原告人。 9.原告人在2024年11月18日發出上訴通知書,提出本上訴。 10.原告人在2024年11月18日存檔了一份誓詞(“該誓詞”),在當中他提到以下事情:
11.在該誓詞中,原告人展示了一份看上去是由黃女士簽署的證詞,黃女士在當中提到她對第一被告人的不滿和一些案件(包括本案),也提到於10月中打開該信箱的時候,發現一個沒有郵戳的信封,黃女士因為該信封沒有郵戳,便丟掉該信件。 討論 12.除了一些例外的情況,訴訟方不服聆案官的判決,須於聆案官作出決定後14天內,向原訟法庭法官提出上訴[1]。原告人在該誓詞中展示的該資料文件,當中提到的是一些例外情況,在那些例外情況中,訴訟方不服聆案官的判決,需要在28天內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原告人現在擬提出的上訴,不屬於任何例外情況,他是超出了14天的時限,才提出上訴。故此,原告人是需要獲得逾期上訴許可,才可以提出上訴。 13.在考慮是否給予逾期上訴許可的時候,法庭需要考慮所有相關因素,特別是(1)延誤的時間長短;(2)延誤的原因;(3)上訴的理據;(4)對另一方的影響[2]。 14.本席先討論原告人的上訴,是否有理據。根據確立的法律原則,法官在處理針對聆案官的決定提出的上訴的時候,會重新審視聆案官處理的申請,猶如該申請是由法官首次處理一樣。本席在考慮原告人的上訴是否有理據時,謹記及應用了上述原則。 15.本席重新審視第一被告人藉該傳票提出的申請,猶如該申請是由本席首次處理一樣:
16.另外,本席認為,原告人沒有任何合理的理由,缺席於2024年10月24日在原審聆案官席前舉行的聆訊。故此,原告人沒有理據挑戰原審聆案官所作的訟費命令。
17.基於上述,本席認為原告人的上訴沒有理據,即使在時限內提出,也須被駁回。 18.本席考慮了以下因素:
19.經綜合考慮後,本席拒絕給予原告人逾期上訴許可,駁回上訴。 結論 20.本席命令如上。原告人上訴失敗,須即時支付本上訴的訟費予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在《訟費陳述書》中要求的訟費總數是HK$119,277,本席認為明顯過高。本上訴性質簡單,一位有數年經驗的事務律師花不多的時間已可應付,本席只會批准《訟費陳述書》上周樂君律師大約8小時的訟費,另加上《訟費陳述書》中B項的費用;第一被告人可得的訟費,經簡易程序評定為HK$32,000。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被告人: 世勤律師事務所周樂君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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