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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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沒有出席上訴聆訊,亦沒有存檔任何上訴理據,明顯地,上訴人並沒有積極進行上訴申請。法庭亦考慮了本案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及代表控方的劉律師的書面陳詞,並沒看到本案有任何上訴的理據,因此駁回李先生的上訴申請,上訴撤銷。

Case No.HCMA 324/2023[2025] HKCFI 252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Apr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24/2023

[2025] HKCFI 25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32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23年第5739號)

………………………………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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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童
聆訊日期: 2025年4月29日
判案書日期: 2025年4月29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沒有出席上訴聆訊,亦沒有存檔任何上訴理據,明顯地,上訴人並沒有積極進行上訴申請。法庭亦考慮了本案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及代表控方的劉律師的書面陳詞,並沒看到本案有任何上訴的理據,因此駁回李先生的上訴申請,上訴撤銷。

  (潘兆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劉允祥先生代表

上訴人:缺席,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