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凡浩 對 上訴委員會(房屋)及上訴委員會(房屋)秘書何若欣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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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583/2025 [2025] HKCFI 24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案2025年第58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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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申請人於2025年3月7日存檔表格86,當中內容:
2.於同日,申請人存檔支持誓詞,全文如下:
3.申請人在支持誓章中夾附(包括)「司法覆核申請理由」及她向上訴委員會提交日期分別為2025年2月9日及2025年2月10日的「上訴書」及「上訴書補充」。 事實 4.申請人的母親為楊淑貞(「楊女士」)。 5.經公屋輪候冊,楊女士獲編配該單位,並以承租人身份於2006年1月7日簽訂租約(「該租約」)。 6.根據該租約第II(20)條:
7.在「承租人及家屬名單」,只有楊女士一人的名字。 8.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調查發現,楊女士非經常持續在該單位居住,調查細節與結果如下:
9.於2025年1月28日,基於楊女士違反該租約第II(20)條,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83章《房屋條例》第19(1)(b)條,房委會向楊女士發出遷出通知書。 10.申請人期後向上訴委員會提交上述的上訴書及上訴書補充,要求「代戶主母親楊淑貞女士上訴」。申請人稱她自2006年已居住在該單位,以照顧楊女士。她說楊女士已於2022年因新冠疫情在北京離世,並續稱因無知及疫情,她不懂申請加入戶籍。 11.於2025年2月14日,上訴委員會去信申請人回覆,指出房屋條例第20(1)條內容,並通知申請人以下決定(「該決定」):
討論 12.該租約條文清晰,而申請人也實非該單位的承租人或認可住客。 13.楊女士已於2年多前離世。 14.於離世前,楊女士並無作出任何申請要求將申請人加入為認可住客。 15.房委會簽發遷出通知書,合法合理。 16.根據房屋條例第20(1)條;
17.房屋條例第20(1)條清楚訂明:
18.申請人根本非租戶,亦非根據該租約獲授權佔用該單位任何部分的人。 19.上訴委員會所作的該決定,合法合理。 20.本席強調,申請人欲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的決定,是上訴委員會不接納申請人代楊女士提出上訴的該決定,不是就其他任何她欲加入戶籍所作的申請的決定,而任何加入戶籍的申請(租客生前或死後),房委會皆有相關政策,與該決定所涉的考慮全然不同。 結論 21.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並無可合理地辯證成立的機會 —— 見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 22.本席拒絕批出許可,並撤銷申請人的申請。 23.本席感謝房委會的協助,但考慮到司法覆核的性質及本申請的整體情況,本席行使酌情,不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呈交回應書 建議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建議有利害關係方(香港房屋委員會):由李郭羅律師行呈交初步回應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