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偉賓及另一人 訴 丘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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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大嶼山愉景灣時峰第2座26樓D座(“該處所”)的業主。答辯人是該處所的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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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001968/2001 LDPD 1968 of 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條例第IV部收回管有申請編號2001年第1968號
主審法官:黃一鳴暫委法官 聆訊日期:2001年11月23日及2001年12月7日 宣判日期:2001年 12月7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是大嶼山愉景灣時峰第2座26樓D座(“該處所”)的業主。答辯人是該處所的租客。 2.申請人於2001年7月21日提出申請追租及收樓,因為答辯人由2001年7月1日起未有繳付租金。 3.申請人的申請於2001年8月27日在盧偉光審裁委員席前聆訊。答辯人在當天的聆訊中缺席。盧偉光審裁委員經聆訊後裁定申請人勝訴,頒令答辯人若未能在4個星期內繳付予申請人由2001年7月1日起計的欠租或中間收益及訟費1,000元,則須將該處所空置交回申請人。 4.由於答辯人未有在4個星期內繳付任何欠租、中間收益及訟費,申請人於2001年9月26日向本席提出單方面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本席於2001年10月11日審閱申請人的確認書後,批准發出收樓令狀。 5.答辯人於2001年11月23日向本席申請擱置執行收樓令狀,理由是申請人並沒有如確認書所述,於2001年9月7日、8日及9日連續3天在該處所的顯眼處張貼通知書。答辯人提出申請人只是在2001年9月8日有張貼過一份通知書,但並沒有在2001年9月7日及9日到過該處所張貼通知書。 6.申請人不同意答辯人的說法,堅持己經在2001年9月7日、8日及9日一連3天在該處所張貼通知書。因此,本席須就申請人有否在2001年9月7日及9日在該處所張貼通知書進行聆訊及裁決。 7.答辯人在作證時,提出他在2001年9月7日及9日都留在家中,並在閉路電視中留意申請人有否進出該處所位於的第2座大廈。答辯人聲稱可以取得閉路電視的錄影帶證明申請人並沒有在2001年9月7日及9日進出該處所或該處所位於的第2座大廈。第2座大廈的訪客紀錄亦沒有申請人在該兩天的到訪紀錄,申請人亦沒有第2座大廈的密碼。 8.第一申請人胡偉賓先生在作證時,提出在2001年9月7日及9日,他是自己一個人到該處所張貼通知書的。他兩次都是乘搭巴士由東涌到愉景灣,在時峰門前的巴士站下車,然後跟從其他人士進入時峰第一座的地下大堂,乘搭電梯到18字樓的空中花園。他在空中花園進入時峰第2座的18字樓,然後行樓梯上26字樓,到達該處所的門口張貼通知書。之後,他便行樓梯到18字樓,再經過空中花園到達第1座的18字樓,再乘電梯到第1座的地下大堂,然後離去。 9.本席對於第一申請人胡先生採取用這個途徑到達及離去該處所深表懷疑,因為這並非一般常人會採用的途徑。胡先生的解釋是由於當時有人進入第1座,而沒有人進入第2座,所以他便跟隨其他人士進入第1座,本席亦不能接受這個解釋,因為根據申請人的證供,在2001年9月8日,申請人是在第2座門口等其他人士進入第2座的。那麼胡先生為什麼不在2001年9月7日及9日同樣等待其他人士進入第2座,而要採用這麼迂迴的途徑呢?再者,他在18字樓進入第2座後,又為什麼不乘搭電梯,而要行樓梯呢?胡先生的解釋是他要減肥,他在自己的辨公室也是行樓梯的。但這個解釋同樣未能令本席相信,因為胡先生是刻意在放工後到該處所張貼通知書的,不可能還有心情在進行這些法律程序時進行減肥運動。 10.雖然申請人的證人,布先生證明胡先生曾經在2001年9月8日提及他已是第2次到該處所,但布先生的證供,並未能令本席相信及接受胡先生真的如他所述在2001年9月7日及9日有張貼過通知書。 11.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胡先生在作供時,說他在2001年9月7日到該處所的時間是晚上7時至9時,而在2001年9月9日到該處所的時間是晚上6時至7時。但是,答辯人的證人黎先生則證明空中花園在晚上6時便會關閉,除非有人打爛玻璃箱用緊急門匙,否則不能進入空中花園,不過在2001年9月7日及9日,並沒有人使用過緊急門匙。黎先生的證供可以證明胡先生不可能在該兩天從第1座進入空中花園再到第2座。因此,本席不相信胡先生是經過他所述的途徑到達該處所去張貼通知書。本席認為胡先生是因為知道答辯人可以取得第2座的閉路電視錄影帶才作出這些證供的。 12.由於本席不相信胡先生的證供,本席裁定申請人未能證明他們在2001年9月7日及9日有張貼過通知書。根據土地審裁處的常規指令,申請人須在該處所的顯眼處連續3天張貼通知書。因此,申請人在申請批准發 出收樓令狀時,並沒有依從土地審裁處的常規指令辨事。 13.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申請人並沒有給予答辯人足夠的通知,申請人在2001年9月26日所作出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的申請亦因此而無效。本席現頒佈命令將2001年10月11日發出的收樓令狀撤銷。
第一申請人:親自應訊。 第二申請人:由第一申請人代表應訊。 答辯人: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