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雙合 對 賴永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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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天被告人賴永勝先生向法庭申請上訴許可,針對一個小額錢債審裁處之判决進行上訴。根據判决審裁官裁定申索人勝訴,賴先生作為被告人敗訴,判令被告人繳付申索人本金另利息及訟費合共港幣150 元。

Case No.HCSA 45/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Dec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000045/2001

HCSA45/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 2001年第 45 號

申索人 梁雙合
被告人 賴永勝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舉能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 2001 年12 月13 日

判決日期: 2001 年12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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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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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被告人賴永勝先生向法庭申請上訴許可,針對一個小額錢債審裁處之判决進行上訴。根據判决審裁官裁定申索人勝訴,賴先生作為被告人敗訴,判令被告人繳付申索人本金另利息及訟費合共港幣150 元。

2.與訟雙方之糾紛關乎一層大廈內之清潔費用及清潔所需之水電費用,審裁官在聆聽雙方證供之後,裁定申索人得直。

3.賴先生不服,向本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申請上訴理由, 已在賴先生之書面申請內詳細列出, 在今天之口頭聆訊中,賴先生再作補充。

4.《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清楚列出法庭可考慮批准上訴許可之情況,第28條第(1)分段列明:-

「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之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

(a)只牽涉及法律問題;或

(b)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則可向原 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5.本席認為明顯地審裁官並沒有超越其司法管轄權範圍。至於上訴是否只涉及法律問題一方面,本席在考慮過賴先生之書面及口頭上訴理據後,認為該等理據並不只涉及法律問題,而涉及一般事實方面之爭辯。既然如此,根據第28條內之規定,本席無權批准上訴許可。換句話說,賴先生之申請並不符合第28段之要求,故申請上訴許可必須駁回。

6.再者,本席亦已閱讀審裁處方面之文件,並審裁官裁斷之理由陳述書,本席不能察覺任何錯誤。故無論如何,本席亦不會批准這個申請上訴許可。

7.本席頒令,賴先生之申請上訴許可撤銷。

8.至於訟費方面,本席不作任何頒令。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張舉能暫委法官

被告人出席,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