毅博服務有限公司 訴 周慧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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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E000445/2003 LDPE 445 OF 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2003年LDPE第445號
主審法官:林潮義審裁成員 宣判日期:2003年5月30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本訴訟涉及的物業為九龍彌敦道528號康佑大厦地庫及G4鋪(此後稱為“該物業”)。業主(即訴訟申請人)是毅博服務有限公司,租客(即答辯人)是周慧女士及殷廣祥先生。答辯人在該物業經營人民幣找換及在地庫部份經營一名叫千足閣足底反射保健中心(此後稱為“千足閣”)。訴訟源於答辯人自2003年2月1日起欠租。申請人是在2003年4月14日向土地審裁處遞入申請書,要求收回該物業及答辯人所欠租金、差餉、電費、中間收益及訟費。 2.是案聆訊分別在2003年5月19日及5月22日二個上午完成。在雙方就案件主題展開陳詞前,申請人要求就答辯人名稱及表格22上其他細節作出更改。該等修訂旨在使到表格22內容較為清晰,在答辯人沒有反對下,該等修訂獲得批准。 答辯人的答辯辭 3.答辯人表示無意欠租,只是與申請人有協議,在大廈地庫升降機槽及機房工程完工後,申請人將該物業受工程影嚮地方重新裝修整理妥當(即達至原裝修標準)前,答辯人毋須繳付租金。 4.答辯人表示去年約九、十月期間,申請人曾向答辯人提出收回該物業地庫部份地方,即該物業用作按摩室部份,作為建造滙豐銀行在該大廈分行升降機機槽及機房之用,並承諾在此工程期間,如工程影嚮千足閣不能營業,則答辯人毋須繳付租金,直至工程完峻及將受工程影嚮部份重新裝修及整理好為止。據答辯人所稱,工程在2002年12月初開始,大概在4月10日完峻,但將受影嚮部份重新裝修及整理好,則遲遲未有做妥當。基於此前協議,答辯人並不感到有必要付給申請人租金及差餉,但願意負責該期間耗用電費之一半,即422元。 5.答辯人在庭上又指摘申請人未有克盡厥職,將大廈在地庫內的消防設備依消防處要求更新。為安全計,答辯人亦袛好自資購置此等設備。 6.答辯人又指根據雙方在1999年口頭協議及1999年所簽定租約第四附表,租約在去年10月31日後,仍應有三年生約而非表格22所指按月計算。雖然第四附表有指明租金由第三年後,即2002年10月31日後,每月租金須增加百分之十,但答辯人認為此租金是需要雙方同意才可執行。 7.答辯人在回應申請人律師盤問時,表示在2002年12月10日起,已沒有在該物業現址經營任何生意。留下三或四個職買,袛是去處理未停業前公司與長期客戶之間未處理好的事務及帳項。其餘的員工,全屬臨時或拆賬計算僱員(包括大部份聯署要求申請人減租的人仕)。在休業期間,此等臨時或拆賬計算僱員已毋須上班。停業亦包括地面G4鋪位上的找換店。該找換店是時亦偶有一職員留守,但並無正式業務。 8.答辯人亦有回應申請人律師質詢,認為不應申請人要求遷出及交回該物業鎖匙,是恐防構成租約中止。但停業是事實。 9.答辯人否認曾與申請人協議由2003年2月開始至工程完結為止以8,000元月租作為解決業務受工程影響的補償。辯稱那袛是與申請人擬定新租約條件時同意的新租金,與工程問題無關宏旨。其後在同年4月10日發出支票繳納2月及3月份租金,亦袛是公司行政混亂,忽略了此前的協議,即在受工程影嚮的有關部份未獲重新裝修及整理好前,毋須納租,因此後來撤回授權銀行過戶此等支票。 10.有關2003年4月4日,千足閣眾員工曾至函申請人(見證據編號A17)要求減租一事(信中提及不減租的話,千足閣不能繼續經營下去,會在月內結業),答辯人表示事前並不知情,亦認為內容涉及千足閣有否營業一事的報導不確。但員工做法是可以理解的,被等意圖是想幫助答辯人渡過困境。 11.答辯人又表示申請人所提交與千足閣業務有關宣傳單張已不是近期派發的單張,不能據此作為證明答辯人正在推廣業務。 12.答辯人又表示工程期間,不單是噪音問題,其所產生塵埃及工程廢料會令該物業地庫及地庫四周環境欠佳。又因工程需要而在地面行人道蓋上圍板,使到該物業難以另人途人注目,行人避之則吉。此均是令千足閣無法營業的因素。 13.申請人控詞 申請人是基於欠租而提出控訴。其律師要求法庭頒佈如下判令:-
14.申請人表示在1999年簽署的租約已在2002年10月31日完結,是時租金是每月28,800元。租約完結後,雙方未有訂下新書面租約。答辯人續租該物業條件,因此是按月計算的。由於該1999年租約寫明3年後,是按28,800元加百分之十月租為續約條件,所以現時租金應為28,800元加上2,880元,即31,680元。 15.去年9、10月期間,因裝置升降機需要,申請人要取回該物業地庫約四分之一樓面作工程之用。雙方在2003年10月23日簽下協議書(即證據編號A2),訂明由2002年11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月租為20,000元(電費,冷氣費及差餉由答辯人自付)。但申請人容許若工程影嚮千足閣不能營業時,受影嚮期間則免租。 16.答辯人於2002年12月9日據此協議向申請人書面提出要求免租(見證據編號A4),理由是工程已有很大程度影嚮答辯人業務,除找換店外,需要全面停業。申請人在同月10日回覆答辯人(見證據編號A5),如業務受影嚮,可隨時遷出並將鎖匙交回,是否續租及續租條件為何,則在工程完結後再行商討。但答辯人並沒有依申請人所言交回鎖匙及遷出,也沒有繳付租金。申請人稱在2003年3月底曾與答辯人協議,由2003年2月1日起至工程完結為止,答辯人可以繳付月租8,000元作為解決彼此爭端。但在4月10日收到答辯人支票後,郤是不能兌現的。但無論如何,豁免租金一事,申請人認為已經解決了。同年三月初,申請人亦有向答辯人提出續租條件(見證據編號A13),提出由2003年4月1日起月租25,000,最後仍不獲答辯人接納。 17.申請人認為答辯人在工程展開期間,仍有營業。曾親到該物業探視,亦有派員到訪,仍見有職員在內。得到的宣傳單張,亦顯示千足閣 在營業中。申請人又指出千足閣其實仍可以在午後6時至凌晨時段營業,不受工程影嚮。千足閣業務欠佳,不是因為工程的原故,而是非典型肺炎在三月份肆虐,而之前則受消費流失往內地而引至的。 分析
判令:
申請人:由M/S Chong, Fu & Co.代表應訊。 第一答辯人:由李社盛先生代表應訊。(無律師代表) 第二答辯人: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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