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霍氏環境專業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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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清盤呈請由王好慎女士提出,要求法庭就霍氏環境專業服務有限公司(簡稱“公司”)作出清盤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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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W000397/2003 HCCW 397/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3年第39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2003年6月2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 6 月 2 日 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 1.這個清盤呈請由王好慎女士提出,要求法庭就霍氏環境專業服務有限公司(簡稱“公司”)作出清盤命令。 2.根據勞資審裁處在2002年10月24日的判決,呈請人在2003年2月24日,向公司發出償債通知書,要求公司支付法庭所裁定的金額,為HK$57,726.60。勞資審裁處在2002年10月24日,也作出了命令,裁定公司需支付另一僱員HK$66,557.00。由於公司沒有支付分毫,呈請人遂在2003年4月4日入稟法院,要求公司清盤。 3.此外,根據勞資審裁處及小額薪酬仲裁處的判決,公司裁定欠下另外38名僱員的款項,為HK$707,248.71。其中26名僱員發出了通知,出席今天的聆訊,支持呈請人的清盤呈請。 4.代表公司的董事黃天嫻女士向法庭陳述,公司並不否認欠下僱員的債項。黃女士正與銀行進行商討,希望達成債務重組協議,讓公司能以分期付款的方法,支付僱員的欠款。黃女士也向法庭證實,銀行迄今並沒有向公司作出任何具體的債務重組建議或承諾。 5.呈請人及出席今天聆訊的支持債權人,都不同意再給予公司時間還款,因為先前他們曾與公司達成分期還款的協議,但公司並沒有遵守協議,依期還款。 6.由於呈請人及支持債權人的債項並無爭議,而公司也沒有能力清還債項,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必須對公司作出清盤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盧浩輝律師代表 答辯人:霍氏環境專業服務有限公司,由董事黃天嫻女士代表 支持債權人梁合群:由法律援助署勞佩玲律師代表 其他支持債權人:見附表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該署丘綺雯律師代表 支持債權人: 1. 劉沛芳,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2. 溫杏昌,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3. 胡仕娣,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4. 吳彩期,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5. 呂愛妹,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6. 林頭英,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7. 文妹興,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8. 黃肖雲,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9. 文鳳珍,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0. 林梅桂,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2. 黃舉媚,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3. 洪杏梅,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4. 張國芳,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5. 陳華英,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6. 梁彩玲,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7. 羅秀蘭,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8. 羅碧紅,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9. 張玉芳,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20. 謝柳微,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21. 羅福興,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22. 吳月琴,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23. 彭蓮愛,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24. 胡雙,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25. 林賽花,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26. 吳楚雲,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