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凱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208/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案上訴人李凱廷在聆訊後,被裁判官裁定原本被控的一項襲擊引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不成立,但是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她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208/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208/2002

HCMA1208/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20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700212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李凱廷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3年6月5日

裁決日期:2003年6月5日

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

1.本案上訴人李凱廷在聆訊後,被裁判官裁定原本被控的一項襲擊引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不成立,但是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她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2.根據本案案情,受害人在事發當日放學後先被帶到一個公園,後被帶到一個平台,最後被帶到一個梯間,在該處受害人被數名青少年毆打。根據受害人所說,其中一名就是本案的上訴人,受害人說上訴人曾經掌摑其面部一次。

3.根據聆訊期間雙方同意的案情,上訴人並沒有爭議在控罪所指有關的時間,她是在案發現場地點,並且在現場被捕。此外,上訴人亦沒有爭議受害人是在一個認人手續中辨認出上訴人就是其中一名襲擊她的人。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但傳召了其班主任周老師作供以茲證明她在事發當日三時放學後需留堂。上訴人在聆訊時的代表律師指出基於上訴人班主任的證供,上訴人並沒有可能如受害人所說在公園時已經出現,所以受害人針對上訴人的證供並不可信,亦不可靠。

4.上訴人的大律師在上訴定罪理由中一共臚列了七個理由。主要來說,她指受害人的證供前後矛盾,尤其是受害人在描述梯間其襲擊者的位置時語帶含糊,加上周老師的證供足以顯示上訴人並沒有如受害人所說在事件的初期,即在公園的時候已經出現,從而動搖受害人對上訴人指控上訴人掌摑她一巴的可信性。上訴人的大律師指出裁判官憑受害人的證供定上訴人罪是錯誤及不穩妥的。

5.本案並不複雜,關鍵之處及爭議點亦非常清晰。本席對於一宗如此簡單案件的審訊歷時需要超過二十個工作天深表驚訝。雖然案中有好幾位被告分別由不同的律師代表,但受害人只得一人,而在審訊的謄本可見,律師多次反覆盤問受害人,所圍繞的時段和範圍其實非常狹窄。但是根據雙方同意的案情,控方證物1號第一段是這樣說的:「所有被告人在案發時均在現場」。上訴人亦不爭議事發之後她亦是和其他被告人在現場被拘捕的,所以本案的唯一爭議點是上訴人在案發時有否如受害人所說般掌摑她。至於上訴人的老師所說的所謂「不在現場證供」即使被接納為真確無訛,裁判官最終需要考慮的仍然是受害人對於上訴人的指控的可信性、可靠性和真實性。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裏,對於周老師和受害人的證供已經作出調解,從而作出結論和裁斷。

6.裁判官在歷時多天的聆訊中有機會直接觀察受害人所供時及盤問下的舉止神態,考慮和分析證供,從而作出裁斷。他絕對有權作出接納受害人對上訴人的辨認和受害人對上訴人的指控的結論。本席不同意上訴人大律師所指受害人對事件並沒有獨立記憶這點,而事實上,聆訊期間受害人是應辯方眾律師的要求閱讀其證人口供以便律師盤問她口供和證供之間的分歧,動搖其可信性。

7.裁判官無須將他考慮證供的心路歷程逐一鉅細無遺地展示人前。本席認為裁判官實在已經充份考慮案中的要點,調解分歧,然後達至裁決,他的裁決是正確的。故此本席下令上訴人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 潘敏琦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黎婉姬高級政府律師及伍淑娟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李偉恩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