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子清旅運有限公司的事宜

Case No.HCCW 408/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Jul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W000408/2003

HCCW 40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3年第4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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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子清旅運有限公司的事宜

有關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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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3年7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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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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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清盤呈請由唐其方先生提出,要求法庭就子清旅運有限公司(簡稱“公司”),作出清盤命令。

2.呈請人的呈請,基於勞資審裁處在2002年7月18日的判決。審裁處裁定,公司需要支付呈請人的金額為HK$16,392。2002年9月6日,呈請人向公司發出要求償債書。由於公司未有支付債項,呈請人遂在2003年4月7日入禀法院,要求法庭對公司作出清盤命令。據法庭的資料顯示,公司曾向呈請人作出還款建議,要求分3期還款。清盤呈請在2003年5月28日,第一次在聆案官席前聆訊,當時聆案官已給予公司還款的機會,把呈請押後近兩個月,至2003年7月9日。可是,第2次在聆案官席前聆訊的時候,公司還沒有清還呈請人的債項。2003年7月11日,公司向聆案官作出申請,要求由公司董事曾馬河先生代表出席聆訊,因為公司沒有能力聘請律師,聆案官拒絕了公司的申請。故此,曾先生今天並沒有得到法庭的許可,去代表公司發言。

3.由於呈請人的債項並無爭議,而他也不接受公司分期還款的建議,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必須對公司作出清盤命令,呈請人的訟費將由公司的資產支付。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羅彩蓮律師代表

子清旅運有限公司,無代表出席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鍾時菁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