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麥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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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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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178/2003 HCMA17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78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5128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3年6月26日 裁決日期:2003年6月26日 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2.上訴人是一名的士司機。事發當日他駕駛的的士切線進入廣東道馬可孛羅酒店的停車塲時,與正在進入該入口的私家車發生碰撞。 3.根據證供,廣東道有三條行車線單程行駛,由於當日廣東道有修路工程,所以只有第三線的車輛才能右轉入有關停車塲。事發前,左一、二線的交通暢順,左三線較為擠塞。第一控方證人是受損的私家車司機,他聲稱在轉彎入停車塲之際才發現上訴人的的士從他的左面(即左二線)轉線,並在他的車前切入左三線,他已立即停車,但兩車已發生碰撞。 4.上訴人聆訊時選擇作供。他指他駛入廣東道時原先在左一線行駛,但由於他要進入停車塲,所以才轉線切入左二線。他看到控方證人的私家車在左三線(即他的前方)停下來讓行人路過,於是機在超越第一控方證人大約三份二車位時切入,是第一控方證人繼續開行碰到其的士的。 5.上訴人的大律師今日提出幾個上訴理由,包括裁判官錯誤地裁決第一和第二控方證人的證供是一致的。裁判官錯誤地認為兩張草圖(即控方證物2號和3號)所畫出兩車位置的出入是不重要的與及第一和第二控方證人就兩車碰撞的接觸點方面證供上有分歧,而裁判官並沒有加以調解。 6.根據裁斷陳述書,第二控方證人是在意外後才到場的警員。他就調查時上訴人與他的對話的內容和廣東道路面的情況,包括路面有否工程進行及行車情況作供,對於意外是如何發生,他根本不在現場,不能就這點作供。所以裁判官在陳述書中(即綜卷第13頁)說 :
再者,觀乎裁判官的口述判詞,他說 :
故此,這點就是裁判官所指第一和第二控方證人證供一致之處。 7.至於兩幅草圖所畫出兩車位置的分歧,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曾作分析、考慮,最後他認為這些是不重要的。他亦列明他為何認為這些分歧並不重要,此乃事實的裁斷。本席看不到有何理據驅使本席需要就事實的裁斷插手干預。 8.上訴人的大律師指出第一和第二控方證人就第一控方證人的左車頭燈與上訴人的的士那一部發生碰撞這方面的證供有分歧,但裁判官並沒有分析怎樣去調解這方面的分歧。此外,上訴人的大律師亦指裁判官弄錯了第一控方證人在撞車之前同前車的距離,因為原本他說是大概半個車位,但裁判官卻說有兩個半車位。而這兩點答辯人是同意的。本席現在需要處理的,是此等錯誤會否導致定罪有不穩妥之處。 9.裁判官接納第一和第二控方證人的證供,拒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目睹他們作供時的神態舉止、直接聽取他們的證供,他有權作出這等裁斷。裁判官接納第一和第二控方證人有關該路面的地理環境的證供,裁定當日左三線近停車場入口處因為有修路工程,導致入口位置收窄,原本可容納兩車由左二線和左三線平排一齊轉入的入口,當日只能容納一部由左三線的車轉入。事實上,根據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當時左一和左二線的交通均暢通無阻,左三線因為有車輛排隊等候進入停車場入口,而出現擠塞、行車緩慢的情況。再者,根據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他在轉入停車場入口前,以低速(大概5咪以下)行駛,與前車亦一度有半個車位的距離,但他曾經停車待路人橫過。而在那時刻,上訴人卻以高於第一控方證人的車速由左二線強行切入左三線,所以當第一控方證人恢復前進扭軚進入入口時,上訴人已經超越了第一控方證人大約半個車位。而事實上,根據上訴人的證供,他亦承認本來第一控方證人的車是在他的右前方,但他見到第一控方證人停車讓行人路過,所以他便超越了他的車轉軚入停車場。這些證供又再度印證了該入口當日並非如上訴人所稱可同時容納兩架車平排一起駛入,只可容許左三線的車輛排隊逐一進入。 10.綜合這些證供,裁判官絕對有權作出他在口頭判詞內的結論,就是上訴人根本是貪快、不排隊,趁第一控方證人停車讓人路過時加速,在原來的左二線爭先恐後地佔線強行切入停車場入口。他沒有考慮到第一控方證人可能沒預計有車輛這樣切入,亦沒考慮到第一控方證人可能認為人人均會守秩序排隊。上訴人亦忽略了左三線排隊一部尾隨一部的車輛絕對有優先權進入一個只容許一部車輛進入的停車場入口。當然,或許第一控方證人自己亦有疏忽之處,但這並不解除上訴人作為一個小心謹慎駕駛者應有的責任。即使上訴人只是作出了一個對於第一控方證人反應的錯誤判斷,亦屬低於一個小心謹慎駕駛者應有的態度。如果上訴人要在這種情況下切線,他必須倍加小心,清楚實際情況後才切入,這是所有小心駕駛者應有的態度,絕對沒有把標準提高至無誤的程度。 11.本席認為定罪並無不穩妥,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燊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戴思華、麥家榮律師行委派黃錦娟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